阿里巴巴马云是传销吗
截至2019年2月20日未被相关部门认定未传销。
杭州阿里巴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10MA2B1A986J;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勇;
注册资本:1220000.0000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8年03月19日
营业期限自:2018年03月19日;营业期限至:9999年09月09日;登记机关: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8年03月19日;登记状态:存续;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31室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成果转让:网络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网络技术产品、多媒体产品、计算机技术;
服务:系统集成的设计、调试及维护,经济信息咨询(除期货、证券),电子商务平台的技术开发和咨询;销售自身开发的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扩展资料:
1、打开百度搜索,在搜索框中进行输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然后进入到如下图的页面当中。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首页的搜索框输入“杭州阿里巴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点击搜索;
3、点击搜索出来的结果,即杭州阿里巴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4、通过搜索结果可知,该企业为正常存续状态,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不属于传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杭州阿里巴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8-01-21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同时具有以下行为的,是传销:
一、需要交入门费。
二、需要发展下线。需要不断的找合作者,并打着组建团队的幌子以倍增收入的模式诱导别人。
三、根据下面人头数量和这些人的经营业绩来决定你有多大的回报。
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