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在农村,在事业单位上班,就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吗?
户口位于农村,但在公共机构工作,是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的成员,主要取决于它是否有公共机构。如果你有事业单位,吃国家的财政饭,你肯定不会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的一员。然而,如果只在公共机构工作,没有事业编制,如派遣工或临时工等。这些人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的成员。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作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及其资格认定的解释。因此,在过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受到农村法规和习俗、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因素的影响。一些退休工人将户口迁回农村,也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参与集体福利的分配。
在新一轮农村土地权属确认工作中,各地结合集体组织成员认定的实际情况,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按照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他们尊重历史,承认现实,尊重群众意愿,作出民主决策,尽可能科学地确定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身份不能仅仅基于户口。在某些情况下,户口可以暂时迁出,他们作为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身份也不能取消。例如,一些现役军人和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都不能取消他们作为集体经济成员的身份。
总之,即使户口仍在农村,在事业单位工作并有自己机构的人员也不能被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这部分人口主要是大学毕业不久的学生。毕业后,他们的户口将暂时安置在农村。之后,他们将被公务员或职业机构录取,因为他们暂时不能在城镇定居,他们的户口将留在原来的农村。但是,由于他们在国家机构内享受待遇,他们不应再享受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待遇。他们不应在农村承包土地和申请宅基地,也不应参与农村福利分割
农村户籍,但在事业单位工作,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员,主要看他们是否有事业单位。如果你有事业结构,有国家的财政支持,你肯定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员。但他们只在事业单位工作,没有编制,如派遣工或临时工。这些人仍然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员。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及其资格作出具体解释。因此,过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受到农村规章制度、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的影响。一些退休职工将户口迁回农村,也享受了农村集体经济的成员资格,参与了集体福利分配。然而,部分已婚女儿虽然没有搬出户口,但由于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取消了农村集体经济的成员资格,导致了诸多矛盾。
在新一轮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对于集体组织成员的认定,地方政府按照遵纪守法、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尊重群众意愿,民主决策,科学确定农村集体经济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不能仅仅依据户籍理论。在某些情况下,户籍不能暂时迁出,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问题也不能取消。例如,一些在农村服役的士兵,或者那些在监狱或劳教所服役的士兵,不能取消他们的集体经济成员资格。
同时,一些人非常清楚,他们不再是农村集体经济的成员。比如,那些代替父母就业,由非农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户口迁到大城市的,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退休人员等,不再是农村集体经济的成员,而是农村人口,在集体劳动中虽然有工资,但是,它仍然是农村集体经济中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一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