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资源评价和土地评价
202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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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评价又可称土地评价,是在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类型划分完成以后,在对土地各构成因素及综合体特征认识的基础上,以土地合理利用为目标,根据特定的目的或针对一定的土地用途来对土地的属性进行质量鉴定和数量统计,从而阐明土地的适宜性程度、生产潜力、经济效益和对环境有利或不利的后果,确定土地价值的过程。
土地资源评价的原则
依据不同的目的,土地资源评价有不同的方法。各种方法有不同的评价原则。参照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土地评价纲要》以及最近国内外在土地评价方面的进展,可以概括以下几条原则:
1、土地资源评价要针对具体的土地利用要求进行
土地资源具有明显的多宜性特征,某块不适于发展农业的土地可能适宜于发展旅游业或科学研究等的利用。即使就同一块土地的利用方式而言(如农业利用),不同的利用对象对土地质量的要求也不一致。如发展水稻栽培的土地就要求有充分的水源保证,适宜水稻栽培的土地大多为泛滥平原和低地,既有灌溉水源,又容易排水;从土壤质地方面还要求以壤质或粘质土壤为宜,砂质土壤漏水漏肥,不宜发展水稻。若要在该块土地上发展园艺,就必须根据花木、水果的不同生长要求,对土地的各种特性进行新的衡量。因此,在进行土地评价之前,必须尽可能明确评价的具体目的,如果评价目的含糊不清,评价的针对性不强,那么其评价结果的可靠性和作用就会受到影响。当然在许多场合,评价目的是隐含的,如土地生产潜力评价,虽然没有明确的说明范围,但它主要是为大农业服务的目的是很明显的。评价目的的具体程度还与评价地区的及成果表示的比例尺有关。一般而言,随着调查范围的缩小和比例尺的增大,对土地利用的要求也将越具体和明确,而土地资源评价的对象和目标也越具体。
2、土地利用的效益与投入分析,是评价土地适宜性程度的重要指标
任何土地资源一旦被利用就必然有投入,即使是原始人类从土地上采集野果也需要付出努力。如果对土地没有投入,即使土地本身有生产潜力也发挥不出来,或者很少发挥出来。各种土地用途的适宜性大小差别是通过投入(如种子、肥料、农药、劳力)同产品或其他收益作比较而得出来的。同种土地用途,不同地块间的适宜性程度的差异也是根据这种比较之后得出的。因此,当任何一块土地有多种适宜性时,首先应从其投入和产出之间进行比较,确定其最佳用途。当然进行投入产出分析时,还要注意土地的长期效益与短期效益之间的关系,一般是以土地利用所获的长期稳定的收益来作为土地评价依据。
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不是确定土地利用方式的唯一因素。如我国华南橡胶宜林地,从其经济效益评价并不是最适宜的利用。但是,从国家建设需要出发,必须将某些勉强适宜的土地也划为橡胶用地。另一个类似问题就是在粮食、棉花用地与经济作物用地之间比较时,往往是经济作物比粮食、棉花的效益高得多,造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现行农产品价格之间的非可比性,自从某些经济作物产品价格放开之后,这种不可比性就更加明显。
土地资源评价的原则
依据不同的目的,土地资源评价有不同的方法。各种方法有不同的评价原则。参照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土地评价纲要》以及最近国内外在土地评价方面的进展,可以概括以下几条原则:
1、土地资源评价要针对具体的土地利用要求进行
土地资源具有明显的多宜性特征,某块不适于发展农业的土地可能适宜于发展旅游业或科学研究等的利用。即使就同一块土地的利用方式而言(如农业利用),不同的利用对象对土地质量的要求也不一致。如发展水稻栽培的土地就要求有充分的水源保证,适宜水稻栽培的土地大多为泛滥平原和低地,既有灌溉水源,又容易排水;从土壤质地方面还要求以壤质或粘质土壤为宜,砂质土壤漏水漏肥,不宜发展水稻。若要在该块土地上发展园艺,就必须根据花木、水果的不同生长要求,对土地的各种特性进行新的衡量。因此,在进行土地评价之前,必须尽可能明确评价的具体目的,如果评价目的含糊不清,评价的针对性不强,那么其评价结果的可靠性和作用就会受到影响。当然在许多场合,评价目的是隐含的,如土地生产潜力评价,虽然没有明确的说明范围,但它主要是为大农业服务的目的是很明显的。评价目的的具体程度还与评价地区的及成果表示的比例尺有关。一般而言,随着调查范围的缩小和比例尺的增大,对土地利用的要求也将越具体和明确,而土地资源评价的对象和目标也越具体。
2、土地利用的效益与投入分析,是评价土地适宜性程度的重要指标
任何土地资源一旦被利用就必然有投入,即使是原始人类从土地上采集野果也需要付出努力。如果对土地没有投入,即使土地本身有生产潜力也发挥不出来,或者很少发挥出来。各种土地用途的适宜性大小差别是通过投入(如种子、肥料、农药、劳力)同产品或其他收益作比较而得出来的。同种土地用途,不同地块间的适宜性程度的差异也是根据这种比较之后得出的。因此,当任何一块土地有多种适宜性时,首先应从其投入和产出之间进行比较,确定其最佳用途。当然进行投入产出分析时,还要注意土地的长期效益与短期效益之间的关系,一般是以土地利用所获的长期稳定的收益来作为土地评价依据。
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不是确定土地利用方式的唯一因素。如我国华南橡胶宜林地,从其经济效益评价并不是最适宜的利用。但是,从国家建设需要出发,必须将某些勉强适宜的土地也划为橡胶用地。另一个类似问题就是在粮食、棉花用地与经济作物用地之间比较时,往往是经济作物比粮食、棉花的效益高得多,造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现行农产品价格之间的非可比性,自从某些经济作物产品价格放开之后,这种不可比性就更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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