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的颁发机构是哪里
教师资格证是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颁布,发证机构是当地教育局。
一、教师资格证不同,发证机构也有差别。
大学的教师资格证由省级教育部门颁发,高级中学的教师资格证由市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这其中幼儿、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证由县级教育的主要管理部门颁发。教师资格证领取可以本人领取,也可以他人代领,还可以进行邮寄,大家可以合理选择方式。
二、师范类和非师范类也有区别。
在我国,师范类大学毕业生须在学期期末考试中通过学校开设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并且要在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话考试中成绩达到二级乙等(中文专业为二级甲等)以上,方可在毕业时领取教师资格证。则为学校发证。非师范生则需自行报考教师资格证的考试面试并且通过教师资格证的认定后才可以能取得教师资格证。
三、发证机构在发证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教师资格证是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颁布,发证机构是当地教育局。教师资格证是教育行业从业教师的许可证。
不同等级,认证的机构也不一样。
教师资格证的认定是按教学层次来划分的:
高校教师资格证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颁发。高中教师资格证有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颁发。幼儿教师及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证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颁发。
教师资格证是教育行业从业教师的许可证。在我国,师范类大学毕业生须在学期期末考试中通过学校开设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并且要在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话考试中成绩达到二级乙等(中文专业为二级甲等)以上,方可在毕业时领取教师资格证。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你好,教师资格证认定,是按教学层划分:
高校教师资格证有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颁发;高中教师资格证有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颁发;幼儿教师及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证有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颁发;不管是地方教育局还是省教育厅发的都是全国通用的。
此外,申请资格定期认定要提交的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聘用证书);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任教学校出具的5年各年度考核、教学工作量证明及最近一次聘期考核结果;
(6)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7)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的注册人员须提交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证明材料。
暂缓注册重新申请的,应当补充提交暂缓情形消失或者改正情况的证明。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暂缓注册”三种。
(1)注册合格者,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2)暂缓注册者,原则上给予一年过渡期,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过渡期内,可以继续聘用在原岗位工作,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评优评先。过渡期满重新注册合格的,其职称聘任年限应扣除暂缓注册年限,从注册之日起顺延计算;过渡期满仍未达到定期注册条件的,由教师资格证书颁发机构收回教师资格证,并责令用人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过渡期满仍未达到定期注册条件的,按注册不合格处理。
(3)注册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或教学工作量;
(2)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但经所在用人单位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的除外;
(3)定期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按规定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4)最近一次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5)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教师资格证认定,是按教学层划分:
高校教师资格证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颁发;高中教师资格证有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颁发;幼儿教师及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证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颁发;不管是地方教育局还是省教育厅发的都是全国通用的。
此外,申请资格定期认定要提交的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聘用证书);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任教学校出具的5年各年度考核、教学工作量证明及最近一次聘期考核结果;
(6)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7)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的注册人员须提交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证明材料。
暂缓注册重新申请的,应当补充提交暂缓情形消失或者改正情况的证明。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暂缓注册”三种。
(1)注册合格者,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2)暂缓注册者,原则上给予一年过渡期,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过渡期内,可以继续聘用在原岗位工作,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评优评先。过渡期满重新注册合格的,其职称聘任年限应扣除暂缓注册年限,从注册之日起顺延计算;过渡期满仍未达到定期注册条件的,由教师资格证书颁发机构收回教师资格证,并责令用人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过渡期满仍未达到定期注册条件的,按注册不合格处理。
(3)注册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或教学工作量;
(2)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但经所在用人单位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的除外;
(3)定期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按规定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4)最近一次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5)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