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公司辞退员工,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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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赔偿。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也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解除试用期员工,也需要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法定解除情形。如果不能证明就随意解除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主张赔偿。
那么,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哪些法定的劳动权利?
一、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二、休息休假的权利;
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四、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五、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六、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七、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
在试用期内,只有当劳动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辞退劳动者:
一、劳动者在试闹此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液侍迅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以上就是关于试用期公民辞退员工是否需要赔偿的相关问题,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就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更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比如经济赔偿等,你清楚了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谈氏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那么,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哪些法定的劳动权利?
一、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二、休息休假的权利;
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四、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五、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六、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七、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
在试用期内,只有当劳动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辞退劳动者:
一、劳动者在试闹此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液侍迅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以上就是关于试用期公民辞退员工是否需要赔偿的相关问题,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就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更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比如经济赔偿等,你清楚了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谈氏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