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动火有哪些规定?
需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事前审批制度,开“动火令”。
一级动火令
1、 禁火区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均属一级动火。
2 .一级动火申请应在一周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一天,期满应重新登记,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3 .一级动火作业又所在单位主管防火工作的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二级动火令
1、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动火作业均属二级动火作业。
2 .二级动火申请人应在四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办证。
3 .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本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三级动火
1、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等均属三级动火。
2 .三级动火申请人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七天,期满后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3 .三级动火作业又所在班组填写,经本单位项目部施工负责人审查批准,方可动火。
拓展资料:《消防法 》 第二十一条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