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外籍员工支付的房租是福利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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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外籍员工支付的房租是否符合企业福利费定义,这要看具体企业的相关制度或聘雇合同内如何界定,以及“取得”的形式。但有一点是有必要注意的:关于可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标准扣除的外籍人员住房的“各项补贴”,国税函〔2009〕3号文件(可能)仅指其所列举的“发放”的与住房有关的、明确指定项目的“补贴”——即供暖费补贴!这是“税务口径”的“福利费”。供暖费一般在国家规定的额度标准内以现金或报销方式发放——现金方式归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既个税应税收入范畴),报销方式计入企业(口径)福利费(而税务口径福利费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注意:无论是否为外籍,国家规定的额度标准内的供暖费补贴,不涉及个税扣缴。
既:3号文件列举是否还包括‘’与住房有关的房租、水、电、气、网络、物业费、卫生费、需交纳的相关房屋基金等其他所谓补贴”在内,是需要税总澄清的!!
所以,符合税务相关规定“实报实销”要求的、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发票的、有租房协议支持的、金额合理的且经税务认定的外籍人员房租——准确讲是其中税务认可的所谓合理金额的“补贴的部分”——虽可免个税,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发票抬头应为外籍人员姓名,且与租房协议签约人一致。
若为企业抬头发票,(会计核算制度上要求)需企业签约(因不属必要,故不建议;或可因人而异),只是,鉴于个税申报的需要,协议及发票内应注明外籍使用者姓名———如:XXX某月房租。
企业直接发放给包括外籍员工在内的全体员工的住(租)房补贴,根据税总2015 34号公告,缴纳个税后可作为福利费在所得税前扣除;而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租金,有可能被税务认定为属于承担了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支出,或所谓‘此支出无关收入的取得,不得在税前列支’。
但是,若企业基于经营需要的判断,租入房屋安排员工(有偿或无偿,单独或合住,等)使用,无可非议,租房支出与经营直接相关---仅费用性质归属‘福利’事项,1,无任何理由认为与受益员工个税应税所得相关;2,如果税总澄清或不否认3号文件列举还包括‘’与住房有关的房租等‘’,那么,税前扣除。
网上很多帖子似是而非,以讹传讹,万不可被误导。
既:3号文件列举是否还包括‘’与住房有关的房租、水、电、气、网络、物业费、卫生费、需交纳的相关房屋基金等其他所谓补贴”在内,是需要税总澄清的!!
所以,符合税务相关规定“实报实销”要求的、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发票的、有租房协议支持的、金额合理的且经税务认定的外籍人员房租——准确讲是其中税务认可的所谓合理金额的“补贴的部分”——虽可免个税,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发票抬头应为外籍人员姓名,且与租房协议签约人一致。
若为企业抬头发票,(会计核算制度上要求)需企业签约(因不属必要,故不建议;或可因人而异),只是,鉴于个税申报的需要,协议及发票内应注明外籍使用者姓名———如:XXX某月房租。
企业直接发放给包括外籍员工在内的全体员工的住(租)房补贴,根据税总2015 34号公告,缴纳个税后可作为福利费在所得税前扣除;而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租金,有可能被税务认定为属于承担了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支出,或所谓‘此支出无关收入的取得,不得在税前列支’。
但是,若企业基于经营需要的判断,租入房屋安排员工(有偿或无偿,单独或合住,等)使用,无可非议,租房支出与经营直接相关---仅费用性质归属‘福利’事项,1,无任何理由认为与受益员工个税应税所得相关;2,如果税总澄清或不否认3号文件列举还包括‘’与住房有关的房租等‘’,那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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