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近现代意义宪法的概念 从中西方角度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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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30 · 法律快车,你身边的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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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方宪法思想及对审计文化的影响宪法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它深植于西方思想文化土壤中的,本身又是西方历史长期衍生的一种复杂的意识形态。西方宪法思想的文化基础根源于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思想家的理论,后在近代的洛克、卢梭和孟德斯鸠等人的理论中得以形成和完善,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理论论述中:
(1)人性自然论。西方传统认为人性就是人的自然属性。人天生趋于快乐或避开痛苦,国家和法律应当尽可能保证人的快乐。人首先像其他动物一样有自我保护的本能与欲望,人在社会中有对幸福追求的权力,具体表现为对财产、权力、地位和名誉的追求等,政府和法律应当保护人们的这种追求。
(2)人民主权论。主权的归属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主权在君,即君权神授,是君主专制的代名词;二是主权在国家,主要指极权国家;三是主权在民,即“天赋人权”。西方的民主在权的思想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腊和罗马。现代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宪法仍然体现着这种思想,例如,在美国宪法序言中,就相当简洁明了地表达了“天赋人权”的思想:“我们,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3)法治论。同人民主权思想相联系,很多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倡法治。亚里士多德认为理想国家应该是这样一个国家:在其中,最高权力归根结底寓于法律。人的统治,即使是最聪明的人统治,都没能达到法律般的不偏不倚。法治思想在西方国家的宪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主要内容包括: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遵守宪法的法律是每个官员应尽的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保护公民自由的司法程序等。
(4)分权论。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系统地阐述了分权的思想: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相互达到一种制衡。在西方国家中,美国受三权分立影响最大,其1787年联邦宪法中充分体现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观点。
(5)道德法律化论。西方的思想家普遍认为法律应当包容着理性、正义等道德成分或道德要通过法律的保证才能实现,西方国家在制定宪法时把社会公认的道德因素考虑进去,试图以法律外在的刚性约束来保证和发挥道德所具有的内在作用,使社会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得到法律的平等对待和保护,并能够使公共安全和利益得到保证。
西方宪法思想的基调是“民主”、“自由”、“分权”、“法治”,它对西方国家的审计文化有很大的影响,具体体现在:
(1)审计监督的对象。“天赋人权”的核心思想是,任何人具有一定与生俱来的权利,这些权利不是任何强权恩赐的。相反,政府的权力却是民众授予的,民众授予的权利必须受到限制,不受限制的权力是非常危险的。西方传统文化认为“人本恶”,如圣经所述,人有“七宗罪”——饕餮、贪婪、懒惰、淫欲、傲慢、嫉妒和暴怒。而政府也是由人组成,设计有效的审计监督制度来约束政府,以保证“纳税人的钱”安全和有效,是非常必要的。审计监督的对象是有限权力的政府。
(2)审计服务的对象。西方国家普遍重视对立法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往往向公众公布,这表明了审计服务的最终对象是人民,而立法机关由于受人民委托而成为具体的直接的审计服务对象。这与人民主权论的保持是一致的。
(3)审计体制模式选择。为了更好地监督政府,为民众服务,对于审计机关的设置,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是独立设置的模式,即将审计设置在政府体制之外。例如,英美为代表的立法模式,法国、西班牙为代表的司法模式,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独立模式,独特的瑞典行政模式(不同于一般行政模式),都是民主人权论和分权论的等宪法思想的很好体现。这样高独立性的审计机构设置,有利于维护和实现人民主权。
(4)审计工作的制度保障。按照道德法律论,审计工作中体现的道德要求必须通过有效的法律制度予以保证。西方各国的法律、制度和审计准则中对于审计独立性及其维护独立性的相关措施就规定的非常具体和全面。例如,对于审计长的任期通常都规定比较长,以使审计长处于一种超然的境地从而避免政府变更对其所领导的审计工作独立性的影响。
二、中国宪法思想及对审计文化的影响
虽然现代中国的宪法是舶来品,但是它的制定必然要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许多传统的、主流的思想文化,逐渐汇入了中国的宪法思想河流中,这些思想文化影响巨大,意义深远。
(1)人性社会化论。自古以来,中国传统就认为,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其的社会属性而不是自然属性。这种思想可以追溯儒家思想的“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的思想。这种思想认为,人天生是善良的,之所以现实中存在着那么多的丑恶现象,是因为社会的人追求利益而失去善性所致。这与前面提到的西方“人性自然论”及西方传统思想中的“人性本恶论”是完全相反的。
(2)人民民主论。中国共产党人对主权和民主的看法不同于西方“人民主权论”,认为民主应该是属于绝大多数人的民主,这绝大多数人是指广大的劳动人民群众。中国的宪法对主权的表述与西方宪法不一样,即不直接采用人民主权的字样,而采用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表述。
(3)人治论与法治论。中国传统思想主张人治。儒家认为“为政在人”,认为君主“一言可以兴邦,一言可以丧邦”等论述都是人治思想的体现。虽然,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但很多法家学者也表明,法律为统治者所制定,是统治者手中的工具。
由于中国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人们重视权威与人治,因此现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历经艰难。真正的依法治国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开始的。直到1999年宪法修正案才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法治论思想第一次明确地直接写进了中国宪法。
(4)集权论与民主集中制论。中国历史上的政治家和思想者大多偏向于集权。儒家思想提倡以仁义礼乐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封建中央集权。从秦朝开始就建立起来的封建中央专制集权制度,直到辛亥革命才被打破。
彼岸的暗夜f5d
高粉答主

推荐于2018-05-11 · 每个回答都超有意思的
知道顶级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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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constitution)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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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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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这样问考试答案是不行的,我是李冬青,你自己来找我一趟,不然我就挂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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