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聚控股是传销吗 俞凌雄是传销吗
截止2018年11月30日,汇聚控股(暨上海汇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集团总裁俞凌雄尚未被认定为传销。但注意已经出现多起冒充俞凌雄发布区块链的案件,俞凌雄声明其只在WanShare交易所发布过万博链(CGK),此生不再发第二个链。
2018年7月,针对市场上此起彼伏出现的多个冒用“俞凌雄”抬头的区块链项目融资行为,中柬商业协会主席POV CHUMNIT(中文名:俞凌雄,柬籍华人),郑重对外声明:俞凌雄只在WanShare交易所发布过万博链(CGK),此生不再发第二个链!
在这样一个全民理财的时代,伴随区块链时代下数字货币市场的火爆,行业暗流悄然涌动:遍地都是“投资”、“原始股”“私募价”….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割韭菜”行为愈演愈烈。
固然,前段时间有网络舆论“曝光”俞凌雄各种发币圈钱的报道不实,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市场上确实有大量打着“俞凌雄”名号,进行各类数字货币投融资项目的侵权行为仍然层出不穷。
多个以“俞凌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宣传等各种侵权行为,尽管俞凌雄及其所属平台已给予多次公告和声明,但仍然防不胜防,很多别有用心的项目,继续在冒用“俞凌雄”名义,为其项目站台背书,这也导致许多不明真相的“韭菜”不断掉进坑里,蒙受损失。
除了严重损害俞凌雄个人名誉之外,更严重危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一再抹黑区块链行业的投资大环境。
鉴于此,俞凌雄于此时发出的“唯一”声明,是对“打着他旗号圈钱”的痛恨,也是出于保护投资者的社会责任。他希望用这样一种震耳欲聋的呐喊声发出行业最强音:“链圈”、“币圈”的小白用户一定要增强风险意识,谨慎选择投资渠道,全民共同来监督“打假”,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下图为汇聚控股董事俞凌雄:
扩展资料:
企业信息查询方法:
一、打开百度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搜索框输入“上海汇聚投资有限公司”并点击搜索。
三、点击搜索出的结果暨上海汇聚投资有限公司。
四、通过搜索可知,该企业为正常存续状态,未列入经营异常目录,不属于传销。
截止2018年11月30日,汇聚控股(暨上海汇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集团总裁俞凌雄尚未被认定为传销,人们可以自行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判断是否为传销。但注意已经出现多起冒充俞凌雄发布区块链的案件,俞凌雄声明其只在WanShare交易所发布过万博链(CGK),此生不再发第二个链。
2018年7月,针对市场上此起彼伏出现的多个冒用“俞凌雄”抬头的区块链项目融资行为,中柬商业协会主席POV CHUMNIT(中文名:俞凌雄,柬籍华人),郑重对外声明:俞凌雄只在WanShare交易所发布过万博链(CGK),此生不再发第二个链!
在这样一个全民理财的时代,伴随区块链时代下数字货币市场的火爆,行业暗流悄然涌动:遍地都是“投资”、“原始股”“私募价”….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割韭菜”行为愈演愈烈。
固然,前段时间有网络舆论“曝光”俞凌雄各种发币圈钱的报道不实,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市场上确实有大量打着“俞凌雄”名号,进行各类数字货币投融资项目的侵权行为仍然层出不穷。
多个以“俞凌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宣传等各种侵权行为,尽管俞凌雄及其所属平台已给予多次公告和声明,但仍然防不胜防,很多别有用心的项目,继续在冒用“俞凌雄”名义,为其项目站台背书,这也导致许多不明真相的“韭菜”不断掉进坑里,蒙受损失。
除了严重损害俞凌雄个人名誉之外,更严重危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一再抹黑区块链行业的投资大环境。
鉴于此,俞凌雄于此时发出的“唯一”声明,是对“打着他旗号圈钱”的痛恨,也是出于保护投资者的社会责任。他希望用这样一种震耳欲聋的呐喊声发出行业最强音:“链圈”、“币圈”的小白用户一定要增强风险意识,谨慎选择投资渠道,全民共同来监督“打假”,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下图为汇聚控股董事俞凌雄:
扩展资料:
企业信息查询方法:
一、打开百度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搜索框输入“上海汇聚投资有限公司”并点击搜索。
三、点击搜索出的结果暨上海汇聚投资有限公司。
四、通过搜索可知,该企业为正常存续状态,未列入经营异常目录,不属于传销。
参考资料来源:商业时报-俞凌雄声明:冒名区块链融资项目横行 谨防上当受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禁止传销条例
2017-02-28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禁止传销条例》 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