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辩证法的矛盾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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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的矛盾观是指矛盾是一切事物发展的根本驱动力和普遍存在的规律。具体来说,任何一个事物都包含着自己的矛盾着的两个方面,这些方面之间相互对立、斗争,但在一定条件下又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矛盾不仅是事物发展的内在因素,同时也是人们认识事物的路径和方法。
辩证法的矛盾观充分反映了事物自己的发展规律,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唯物主义的机械性和绝对性观点明显不同。辩证法的矛盾观认为矛盾不是单纯的对立和消灭,而是有斗争和统一两个方面,其根本特征在于斗争和发展,只有通过斗争和发展,才能推动事物前进。
辩证法的矛盾观在实践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在生产实践中,以抓住矛盾为出发点,通过认识和处理矛盾,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在社会实践中,以矛盾为导向,通过发挥群众的主人翁作用,解决社会矛盾,推动历史的前进。
总之,辩证法的矛盾观是一种全面的、统一的、历史的、发展的观点,对于认识和解决实际问题,推动事物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价值。
辩证法的矛盾观充分反映了事物自己的发展规律,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唯物主义的机械性和绝对性观点明显不同。辩证法的矛盾观认为矛盾不是单纯的对立和消灭,而是有斗争和统一两个方面,其根本特征在于斗争和发展,只有通过斗争和发展,才能推动事物前进。
辩证法的矛盾观在实践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在生产实践中,以抓住矛盾为出发点,通过认识和处理矛盾,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在社会实践中,以矛盾为导向,通过发挥群众的主人翁作用,解决社会矛盾,推动历史的前进。
总之,辩证法的矛盾观是一种全面的、统一的、历史的、发展的观点,对于认识和解决实际问题,推动事物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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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矛盾即对立统一,要用对立统一的观点看问题,既看到矛盾双方的对立(斗争性),又看到矛盾双方的统一(同一性:相互依存并在一定条件下各向相反的方向转化)。
2、矛盾具有普遍性,要用全面的观点、一分为二地看问题。
3、矛盾具有特殊性,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4、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互联接,要坚持普遍性和特殊性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5、构成复杂事物的矛盾有主次矛盾之分,每一矛盾有主次方面之分,要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
扩展资料列宁说:“辩证法是一种学说,它研究对立面怎样才能够同一,是怎样(怎样成为)同一的――在什么条件下它们相互转化而同一的,――为什么人的头脑不应该把这些对立面当做僵死的、凝固的东西,而应该当做活生生的、有条件的、活动的、彼此转化的东西。”
“从统一中把握对立”是指在我们分析事物中,要把事物视为一个矛盾的统一体,从其内在对立面的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联结和相互贯通中,把握它们的相互排斥、相互离异、相互限制、相互否定的对立的性质。
这表明矛盾分析方法把握的对立:
(1)对立不是形而上学或形式逻辑把握的A不是-A的绝对的对立,而是相互依存、相互关联的同一中的对立性质;
(2)对立不是外在的反对,而是矛盾统一体自身内在的相互否定,在否定中每一方都是它自己的对方的对方。这样把握的对立,对于直观思维、形而上学或形式逻辑思维来说是很难理解的。在持直观思维、形而上学或形式逻辑思维的人看来,矛盾只存在于悖理的思维中,客观事物是自身同一的,怎么可能“自相矛盾”呢?如美国实用主义着悉尼?
胡克认为,只是判断、论断、证明才可能有矛盾,事物和现象决不可能有矛盾。意大利哲学家卢?乔?科莱蒂认为,矛盾只存在于命题与命题之间,而不存在于事物之间;对于科学来讲,矛盾永远而且只能是应该排除的主观错误,科学包含了无矛盾原理,当理论自相矛盾时,科学会立即宣判理论的虚伪性。
这种看法也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因为客观事物确实具有“自身同一”的一面,或者说具有相对静止、质态的相对稳定性的一面,否则的话,客观事物就不可能被我们“直观”、“经验”。
但是,一个事物如果不包含与它自身性质相否定的东西,那它怎么可能动变、转化为与它正相反的新事物呢?因此,我们必须从事物的“自身同一”(统一)中去发现事物自身包含的“对立”,才能透过事物的现象深入其本质,把握事物运动发展的内在规律性
2、矛盾具有普遍性,要用全面的观点、一分为二地看问题。
3、矛盾具有特殊性,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4、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互联接,要坚持普遍性和特殊性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5、构成复杂事物的矛盾有主次矛盾之分,每一矛盾有主次方面之分,要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
扩展资料列宁说:“辩证法是一种学说,它研究对立面怎样才能够同一,是怎样(怎样成为)同一的――在什么条件下它们相互转化而同一的,――为什么人的头脑不应该把这些对立面当做僵死的、凝固的东西,而应该当做活生生的、有条件的、活动的、彼此转化的东西。”
“从统一中把握对立”是指在我们分析事物中,要把事物视为一个矛盾的统一体,从其内在对立面的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联结和相互贯通中,把握它们的相互排斥、相互离异、相互限制、相互否定的对立的性质。
这表明矛盾分析方法把握的对立:
(1)对立不是形而上学或形式逻辑把握的A不是-A的绝对的对立,而是相互依存、相互关联的同一中的对立性质;
(2)对立不是外在的反对,而是矛盾统一体自身内在的相互否定,在否定中每一方都是它自己的对方的对方。这样把握的对立,对于直观思维、形而上学或形式逻辑思维来说是很难理解的。在持直观思维、形而上学或形式逻辑思维的人看来,矛盾只存在于悖理的思维中,客观事物是自身同一的,怎么可能“自相矛盾”呢?如美国实用主义着悉尼?
胡克认为,只是判断、论断、证明才可能有矛盾,事物和现象决不可能有矛盾。意大利哲学家卢?乔?科莱蒂认为,矛盾只存在于命题与命题之间,而不存在于事物之间;对于科学来讲,矛盾永远而且只能是应该排除的主观错误,科学包含了无矛盾原理,当理论自相矛盾时,科学会立即宣判理论的虚伪性。
这种看法也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因为客观事物确实具有“自身同一”的一面,或者说具有相对静止、质态的相对稳定性的一面,否则的话,客观事物就不可能被我们“直观”、“经验”。
但是,一个事物如果不包含与它自身性质相否定的东西,那它怎么可能动变、转化为与它正相反的新事物呢?因此,我们必须从事物的“自身同一”(统一)中去发现事物自身包含的“对立”,才能透过事物的现象深入其本质,把握事物运动发展的内在规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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