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目的而征收的关税是
法律分析:财政关税亦称收入关税,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是保护关税的对称。在历史上关税产生以后的一个很长时期内,征收关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国家的财政收入或宫廷享受。在交通孔道、关卡、桥梁等处,对往来客商征收关税,就构成了既方便又充裕的税源。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后,由于资本主义市场的激烈竞争,各国为了保护本国生产和经济的发展,利用关税作为保护手段,才出现了保护关税。但财政关税仍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来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一条 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
第三条 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