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怎么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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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由此可知,农村宅基地是按户来分配的,且一户一宅。
一、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是怎样的?
由于每个省的情况不同,各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也不同,以下为部分地区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1、北京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可知,
人多地少的地区最高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各相关区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确定。
2、辽宁省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含建筑面积和附属设施面积)的用地标准实行上限控制。按照村内人均耕地1.95亩以上、1.95-1亩、1亩以下3个档,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400、300、200平方米标准。具体占地面积,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3、海南省
海南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坚持宅基地审批原则,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进一步简化农房报建,推进闲置宅基地及农房盘活利用。
4、河北省
人均耕地不足1000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人均耕地100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233平方;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467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5、河南省
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6、陕西省
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133平方米(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四分)。
7、江苏
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35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由此可知,农村宅基地是按户来分配的,且一户一宅。
一、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是怎样的?
由于每个省的情况不同,各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也不同,以下为部分地区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1、北京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可知,
人多地少的地区最高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各相关区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确定。
2、辽宁省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含建筑面积和附属设施面积)的用地标准实行上限控制。按照村内人均耕地1.95亩以上、1.95-1亩、1亩以下3个档,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400、300、200平方米标准。具体占地面积,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3、海南省
海南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坚持宅基地审批原则,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进一步简化农房报建,推进闲置宅基地及农房盘活利用。
4、河北省
人均耕地不足1000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人均耕地100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233平方;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467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5、河南省
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6、陕西省
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133平方米(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四分)。
7、江苏
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35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