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半年浙江温州市瓯海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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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中小学、幼儿园,有关对象:

  为保证我区教师资格管理制度顺利实施,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及《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一)申请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瓯海区户籍;

  2、有效期内的瓯海辖区居住证;

  3、在瓯海辖区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

  其余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

  (二)2011年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

  (三)已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以及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

  (四)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在温普通高校本、专科应届毕业生,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允许在毕业前提出认定申请。对于提交认定申请但未按期获得毕业证书的,本次申请无效,不得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五)港澳台居民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按《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文件办理,相关事宜可咨询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申请人在同一年份内只能申请一个种类的教师资格。

  二、申请条件

  申请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不同类别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三、认定范围

  瓯海区教育局负责本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

  四、认定程序

  (一)网上报名

  统一实行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具体申报时间:2020年6月21日至27日。申报对象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申报。

  (二)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2020年7月7日至9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

  2.现场确认地点:瓯海区行政中心2号楼一楼(区政务服务中心60、61窗口)。

  3.现场确认须提交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或居住证(须在有效期内)原件;

  (3)学历证书原件(2011年试点工作启动前,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档案还需提供本人在校期间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实习等成绩单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县级及以上档案管理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印章);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申请认定小学全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持有小学全科教师资格证的教师,要从事小学语文学科教学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5)《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有效期3年)。2016年以后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员可直接下载打印考试合格证明。

  (6)与网报同一底版的单寸照片2张,在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上自己的姓名、申请学科在现场确认时上交。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启用新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通知(教资字〔2019〕5号)要求,自本次认定工作起,启用新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采用《个人承诺书》替代原有《思想品德鉴定表》。新版申请表取消了无犯罪记录证明信息栏,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接公安机关核查。认定机构应在申请人获得教师资格一年内对有无犯罪记录情况核查,核查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按《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体检和认定

  根据《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经审核,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合格人员于7月13日至14日错时(因疫情影响,按短信通知的规定时间)到瓯海区人民医院参加体检。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结论,并将认定结果在瓯海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五、收费说明

  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免收教师资格认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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