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拖欠工资的问题,请求达人解惑。

我公司是某区交通局下属的二级机构,2009年5月份成立,我是10月份进来的,今年1月1日,我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一年的劳动合同,但是主管我们公司的副局长落马了,而我们公司所承... 我公司是某区交通局下属的二级机构,2009年5月份成立,我是10月份进来的,今年1月1日,我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一年的劳动合同,但是主管我们公司的副局长落马了,而我们公司所承担的业务也被区政府收走了,我一个合同工理所当然的也被解雇了,工资关系只到今年7月30日,按劳动合同法,他们解雇我时并没有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所以我会得到一个月的工资补偿,这点他们也承认并答应了,但是到今天他们还没给我发工资,更别说补偿了,给我生活造成了不便,我是不是该再找他们要一笔拖欠工资的补偿?
不是解除合同的补偿,解除合同的补偿他们答应了,但是合同解除后,他们不但没发补偿工资,连正常工资也没发,已经拖了一个月了。我是问拖欠工资有没有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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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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