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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自己的车拉快件不属于营运车辆。
营运车辆指报告期末经主管机关核准,可参加营运的车辆。包括技术完好的、在修的、待修的、长期停驶的、以及拟报废尚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车辆。但不包括企业的非营运车辆(如架线车、油罐车、货车和善E它专用车辆)和借入的客运车辆。
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评定依据是JT/T 198-2004《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该标准规定了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评定内容、评定规则、等级划分、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适用于营运车辆。
营运车辆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选择车辆,编制车辆计划,做好新车的接收、分配和投产前的技术作业与领证工作,保证车辆装备完善,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定期鉴定车辆技术状况,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车辆改造和改装。
按照规定做好车辆的停放、停驶、封存保管、调拨和报废等工作。同时还要加强车辆运行管理,提高驾驶人员的操作水平,实行严格的例行保养,进行爱车教育;加强车辆基础资料的积累、统计、分析工作,掌握车况变化规律,及时采取措施,加强保修工作,提高保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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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自己的车拉快件属于营运车辆
营运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运车辆(包括客货两用车)。营运货车按最大设计总质量(GVW)区分,主要包括符合《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T 15089-2001)规定的N1(GVW≤3500kg)、N2(12000kg≥GVW>3500kg)、N3(GVW>12000kg)类货车、牵引车和03(10000kgI>GVW>3500kg)、04(GVW>10000kg)类挂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2001)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营运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运车辆(包括客货两用车)。营运货车按最大设计总质量(GVW)区分,主要包括符合《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T 15089-2001)规定的N1(GVW≤3500kg)、N2(12000kg≥GVW>3500kg)、N3(GVW>12000kg)类货车、牵引车和03(10000kgI>GVW>3500kg)、04(GVW>10000kg)类挂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2001)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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