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扰民时间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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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周洁律师
法律专家

2021-09-11 · 律师
北京周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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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对人们的工作和休息危害较大,当人们遇到噪声问题困扰时,可以先请具有国家资质的相关检测机构对环境噪声或者室内噪声进行系统、科学的检测,在拿到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后,如果发现其噪声确实超标,便可向物业管理公司或当地专门处理噪声污染的部门(如环保部)进行投诉,环保部门会按照国家的环保标准和有关法律对噪声超标事件依法进行处理。
一、国家《城市区域噪声标准》中,根据区域不同规定了噪音的不同标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如下:
  1、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dB(分贝)、夜间(指22时至次日6时,下同)40dB;
  2、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dB、夜间45dB;
  3、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dB、夜间50dB;
  4、工业区,昼间65dB、夜间55dB;
5、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昼间70dB、夜间55dB。
二、中国现行的国家标准为《声环境质量标准》,根据噪声限值规定,从声音小到大分别为0类、2类、3类、4类。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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