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期的墨家和名家提出的理论,有什么不同?
在中国,形式逻辑基本上是与欧洲同时产生的。代表学派包括儒家的墨家和大师,以及荀子。有趣的是,墨家研究逻辑是为了找到逻辑的原理,而大师则建立诡辩系统。墨家对逻辑的理解体现在《墨家经》中,《墨家经》系统地论述了逻辑。
例如,它区分了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提出了“主要(充分条件),如果有必要,就没有必要”和“次要(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必要,就没有必要”。而著名学者惠施则提出了“不同契约”的诡辩原则,旨在消除概念的界限。与惠石相反,著名学者公孙龙提出了“李健白”的诡辩原则,认为任何独立的概念都具有且只能具有单一的属性。著名学者提出了“白马非马”、“鸡有三脚”、“孤儿无母”、“连扣无扣”、“白狗黑”、“今非昔比”等许多高深的命题。
显然,这种“落后”的研究方法是中国特有的,它能建立起自己的诡辩体系只是说明当时的逻辑发展水平很低,有很多漏洞——所以大师们有机会加以利用。然而,大师们的举动也充分暴露了这些漏洞,为后人的研究提供了一块垫脚石——要发展逻辑,就必须克服大师们的诡辩。
此外,大师们的诡辩中也有一些合理的成分——其中一些确实击中了形式逻辑的核心,这意味着除了形式逻辑之外还有其他的逻辑。最后,大师们的一些命题可能包含对自然和人类认知过程的合理认识。例如,如果一个命题是“在世界的中央,燕子在北方,越在南方”,那么这个命题的前提一定是“地球是圆的”。在“Gaitian”理论盛行的时代,一位著名学者要有这样的认识是不容易的。还有一个命题是“鸟永远不会移动”,如果这个命题是正确的,那就是大师们认识到我们对“运动”的直观概念是基于两种静止的知识。在当时,做出这样的判断并不容易,但不幸的是,这种理解是诡辩的形式。此后,形式逻辑在中国的发展基本停滞不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