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的环节在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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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的环节在什么时候?应税消费品,也就是消费税的征收环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消费税的纳税环节1.生产环节(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纳税。2.委托加工环节(1)委托加工的界定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3)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4)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5)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6)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3.进口环节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关税、进口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4.零售环节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纳税。5.批发环节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的“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税;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卷烟中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另外,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如下:我国实行的是选择性的特种消费税,现有税目14个,很多税目还包括了若干子目。主要包括如下五大类: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与烟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包括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包括游艇、小汽车、摩托车等;4.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的消费品,例如成品油等;5.具有特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例如汽车轮胎等,这类消费品的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广大居民基本生活,还可以起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内容,希望大家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