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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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基本权利包括: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章程是学校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学校根据本机构的章程,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组织实施管理活动,作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统,而无须事无巨细,请示主管行政部门。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是学校法人地位的重要体现,也是落实学校法律地位的重要保证。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的基本活动。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最基本的权利。依据这项权利,学校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因校制宜,自主组织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实施。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招生权是学校的一项重要权利。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发展规划以及实际办学条件和能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生。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有权根据主管部门的学籍管理规定,针对受教育者的不同层次、类别,制定有关入学与报名注册、纪律与考勤、休学与复学、转学、退学等具体的学籍管理办法,实施学籍管理活动。学校有权根据国家有关学生奖励、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与处分办法。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向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这是学校自主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所必然享有的权利,从保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讲,也是学校应尽的义务。学校有权依据国家有关学业证书管理的规定,对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受教育者,按其类别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学业证书。学校向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接受主管机关和受教育者的监督。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有权根据国家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本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能力和编制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校教职工具体的聘任管理办法,自主决定聘任、解聘有关教师和其他职工,自主对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包括奖励、处分在内的具体管理活动。即学校对教师依法享有管理权。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学校对其占有的场地、校舍、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办学经费及其他有关财产,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必要时可对其所占有的财产进行处置。但学校在行使这一权利时,要遵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教育经费投入及学校财务活动的管理规定,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有利于学校的正常发展。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这是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抵制非法干涉而确立的一项重要权利。学校有权对来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的非法干涉,予以拒绝和抵制,并可通过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予以治理。所谓“非法干涉”,是指行为人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出的不利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如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随意要求学校停课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章程是学校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学校根据本机构的章程,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组织实施管理活动,作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统,而无须事无巨细,请示主管行政部门。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是学校法人地位的重要体现,也是落实学校法律地位的重要保证。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的基本活动。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最基本的权利。依据这项权利,学校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因校制宜,自主组织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实施。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招生权是学校的一项重要权利。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发展规划以及实际办学条件和能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生。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有权根据主管部门的学籍管理规定,针对受教育者的不同层次、类别,制定有关入学与报名注册、纪律与考勤、休学与复学、转学、退学等具体的学籍管理办法,实施学籍管理活动。学校有权根据国家有关学生奖励、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与处分办法。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向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这是学校自主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所必然享有的权利,从保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讲,也是学校应尽的义务。学校有权依据国家有关学业证书管理的规定,对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受教育者,按其类别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学业证书。学校向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接受主管机关和受教育者的监督。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有权根据国家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本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能力和编制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校教职工具体的聘任管理办法,自主决定聘任、解聘有关教师和其他职工,自主对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包括奖励、处分在内的具体管理活动。即学校对教师依法享有管理权。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学校对其占有的场地、校舍、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办学经费及其他有关财产,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必要时可对其所占有的财产进行处置。但学校在行使这一权利时,要遵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教育经费投入及学校财务活动的管理规定,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有利于学校的正常发展。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这是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抵制非法干涉而确立的一项重要权利。学校有权对来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的非法干涉,予以拒绝和抵制,并可通过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予以治理。所谓“非法干涉”,是指行为人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出的不利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如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随意要求学校停课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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