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法律结构分为
法律主观:
一、英美法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禁止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创设。即除民法及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之物权外,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也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自物权法定原则产生以来,该原则被认为是物权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具有“确保物权之特性,建立物权体系”的功能。
英美法系各国的学说和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将物权法定原则作为财产法的基本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仍然默默遵循着这一原则,即财产权利的类型和内容只能由判例法和制定法决定,当事人创设新型财产权利或对既有财产权利的内容进行变更的约定只能约束合同当事方,不具有对抗不特定多数人的效力。但是,在登记制度完善后,英美法系的物权法定原则也呈现出松动的趋势。目前,英美法系的财产法学者基本上承认物权法定原则的存在,认为该原则具有合理性。
二、物权法定是什么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能设立哪个类型的物权,各种物权有哪些基本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区别于债权法和合同法的重要标示,它既是物权与债权区分的逻辑结果,也是物权和债权得以区分的规范支撑。
三、物权有哪些分类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四)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五)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英美法系国家并没有直接规定物权法定的内容,但是这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是认可物权法定的,也得到了英美法系国家学术界的广泛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