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其醒目位置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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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预防控制措施
1、控制和消除噪声源,采用无声或低声设备代替发出噪声的设备。
2、采取隔振措施,在机器的基础和地板、墙壁连接处设减震装置,如胶垫、沥青等。
3、卫生保健措施,加强个人防护。对于生产场所的噪声暂时不能控制,或需要在特殊高噪声条件下工作时,佩带个人防护用品是保护听觉器官的有效措施。如耳塞、耳罩,隔声效果可达30分贝左右。
4、对强噪声作业的工人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特别是听力检查,发现听力损伤,及时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对参加噪声作业的工人应进行就业前体检,凡有听觉器官、心血管及神经系统疾患者,不宜参加有噪声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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