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定请3天以上就要办离职是否符合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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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定请3天以上就要办离职不符合劳动法。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2条规定,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5、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8、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对企业做出的行政处分不服能否通过劳动监察途径解决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17号),关于职工对用人单位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解决途径问题。劳动争议当事人职工一方,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果职工申请仲裁超过申诉时效而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可以向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反映。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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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合法,且用人单位有征求劳动者意见和依法公示程序,按规章制度处理是合法的。实际操作中,如果劳动者请事假,公司批准3天,超过部分不批,如果劳动者3天后不能恢复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按规章制度做旷工处罚,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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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附合劳动法,公司规定请3天以上假就要办离职显然是霸王条款而与劳动法相悖,你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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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是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如果劳动者要请假的,是需要经过用人单位批准的,并且是需要在假期届满以后正常上班的。请假三天以上,如果被迫办离职,劳动法中,没有请多长时间的假就算离职的规定,所以这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此时按照辞退处理的,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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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符合劳动法,不管你请多少天的假,也不管是什么假,都不应该辞退,这叫无故辞退,应该要求赔偿你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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