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有几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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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等级和职务编制
法院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首席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员: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二级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基层人民法院
院长:三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
第四章 法官等级的晋升
第十二条 二级法官以下等级的法官晋级在职务编制等级的幅度内,按下列规定逐级晋升:
五级法官至三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法官至一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
晋升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不合格的应当延期晋升;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提前晋升。晋升考核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一级法官以上等级的法官晋级实行选升。选升办法另行制定。
法院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首席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员: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二级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基层人民法院
院长:三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
第四章 法官等级的晋升
第十二条 二级法官以下等级的法官晋级在职务编制等级的幅度内,按下列规定逐级晋升:
五级法官至三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法官至一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
晋升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不合格的应当延期晋升;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提前晋升。晋升考核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一级法官以上等级的法官晋级实行选升。选升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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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1、首席大法官;
2、大法官:一级、二级;
3、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4、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最高人民法院
1、院长:首席大法官;
2、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
3、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4、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5、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6、审判员: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7、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高级人民法院
1、院长:二级大法官;
2、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3、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4、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5、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6、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7、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中级人民法院
1、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2、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3、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4、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5、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6、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7、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基层人民法院
1、院长:三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2、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3、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4、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5、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6、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7、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省高院的行政级别主要如下:
1、院长,行政副省级
2、副院长,党组人员,政治部主任等,行政正厅级
3、审判庭庭长,副厅级
4、目前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属法律职务,暂未与行政级别挂钩
5、县级法院审判员对应级别如下:
6、法官的行政级别参照公务员基层法院院长,副处
7、副院长,正科或副科
8、庭长,科员或副科或享受正科待遇
9、审判员相当于股级、副科。
1、首席大法官;
2、大法官:一级、二级;
3、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4、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最高人民法院
1、院长:首席大法官;
2、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
3、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4、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5、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6、审判员: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7、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高级人民法院
1、院长:二级大法官;
2、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3、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4、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5、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6、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7、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中级人民法院
1、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2、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3、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4、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5、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6、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7、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基层人民法院
1、院长:三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2、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3、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4、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5、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6、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7、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省高院的行政级别主要如下:
1、院长,行政副省级
2、副院长,党组人员,政治部主任等,行政正厅级
3、审判庭庭长,副厅级
4、目前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属法律职务,暂未与行政级别挂钩
5、县级法院审判员对应级别如下:
6、法官的行政级别参照公务员基层法院院长,副处
7、副院长,正科或副科
8、庭长,科员或副科或享受正科待遇
9、审判员相当于股级、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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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1)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2)内设及派出的审判业务机构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人民检察院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1)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2)内设及派出的检察业务机构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意见,提出具体适用范围的建议,商省级党委组织部确定。
2、问:已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的人员,目前在内设的综合管理机构任职,如何进行管理?
答:本答复意见印发前,已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的人员,目前在内设的负责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综合管理机构中任职,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参照《暂行规定》进行套改,保留法官、检察官资格。
本答复意见印发后,在内设综合管理机构工作的不再任命法官、检察官职务。因工作需要,原在审判、检察业务机构工作的法官、检察官交流到综合管理机构的,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保留法官、检察官资格。
3、问:如何将现任法官、检察官职务套入新的职务序列?
答:《暂行规定》实施后,法官、检察官按下列对应关系, 根据现任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层次确定新的等级:
省部级副职:二级大法官,二级大检察官;
厅局级正职:一级高级法官,一级高级检察官;
厅局级副职:二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检察官;
县处级正职:三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检察官;
县处级副职:四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检察官;
乡科级正职:一级法官,一 级检察官;
乡科级副职:二级、三级法官,二级、三级检察官;
科员:四级、五级法官,四级、五级检察官。
4、问: 乡科级副职、科员分别对应不同的法官、检察官等级,在套改时如何确定?
答:要根据本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所任职务、级别资历、任职年限等确定,具体条件如下;
(1) 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 检察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或者内设及派出机构领导职务两年以上的副科级法官、检察官, 以及级别达到二十三级的副科级法官、检察官,可确定为二级法官、检察官;其他副科级法官、检察官以及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或者内设及派出机构领导职务的科员级法官、检察官确定为三级法官、检察官;
具备拟任副科级法官、检察官所需任职年限条件的科员级审判员、检察员,其中担任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的,确定为三级法官、检察官;其他科员级审判员、检察员,根据本人德才表现、 业务能力和法官、检察官职数等情况,可确定为三级法 官、检察官。
(2)大学本科毕业的科员级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以及担任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两年以上的,可确定为四级法官、检察官;其他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确定为五级法官、检察官。
5、问:直辖市所属县、副省级城市所属区人民法院法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职务设置规格和职数比例如何确定?
答:根据其实际机构规格,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参照《暂行规定》提出具体意见,报省级党委组织部审定后实施。
6、问:在核定法官、检察官职数时,如何确定计算基数和职数?
答:按本答复意见第1条确定的适用范围来计算。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 检察委员会委员的纪检组长、政冶部主任,不计入法官、检察官职数及其计算基数。
7、问:《暂行规定》实施后,法官、检察官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法官、 检察官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暂维持套改前执行的标准不作调整。国家明确具体办法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问:套改后法官、检察官等级低于原评定等级人员,如何确定职务?
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设置3-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原评定的法官、检察官等级可暂予以保留,但应注明职务层次加以区别,并按照职务层次进行管理。
(1)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2)内设及派出的审判业务机构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人民检察院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1)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2)内设及派出的检察业务机构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意见,提出具体适用范围的建议,商省级党委组织部确定。
2、问:已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的人员,目前在内设的综合管理机构任职,如何进行管理?
答:本答复意见印发前,已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的人员,目前在内设的负责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综合管理机构中任职,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参照《暂行规定》进行套改,保留法官、检察官资格。
本答复意见印发后,在内设综合管理机构工作的不再任命法官、检察官职务。因工作需要,原在审判、检察业务机构工作的法官、检察官交流到综合管理机构的,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保留法官、检察官资格。
3、问:如何将现任法官、检察官职务套入新的职务序列?
答:《暂行规定》实施后,法官、检察官按下列对应关系, 根据现任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层次确定新的等级:
省部级副职:二级大法官,二级大检察官;
厅局级正职:一级高级法官,一级高级检察官;
厅局级副职:二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检察官;
县处级正职:三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检察官;
县处级副职:四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检察官;
乡科级正职:一级法官,一 级检察官;
乡科级副职:二级、三级法官,二级、三级检察官;
科员:四级、五级法官,四级、五级检察官。
4、问: 乡科级副职、科员分别对应不同的法官、检察官等级,在套改时如何确定?
答:要根据本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所任职务、级别资历、任职年限等确定,具体条件如下;
(1) 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 检察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或者内设及派出机构领导职务两年以上的副科级法官、检察官, 以及级别达到二十三级的副科级法官、检察官,可确定为二级法官、检察官;其他副科级法官、检察官以及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或者内设及派出机构领导职务的科员级法官、检察官确定为三级法官、检察官;
具备拟任副科级法官、检察官所需任职年限条件的科员级审判员、检察员,其中担任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的,确定为三级法官、检察官;其他科员级审判员、检察员,根据本人德才表现、 业务能力和法官、检察官职数等情况,可确定为三级法 官、检察官。
(2)大学本科毕业的科员级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以及担任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两年以上的,可确定为四级法官、检察官;其他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确定为五级法官、检察官。
5、问:直辖市所属县、副省级城市所属区人民法院法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职务设置规格和职数比例如何确定?
答:根据其实际机构规格,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参照《暂行规定》提出具体意见,报省级党委组织部审定后实施。
6、问:在核定法官、检察官职数时,如何确定计算基数和职数?
答:按本答复意见第1条确定的适用范围来计算。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 检察委员会委员的纪检组长、政冶部主任,不计入法官、检察官职数及其计算基数。
7、问:《暂行规定》实施后,法官、检察官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法官、 检察官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暂维持套改前执行的标准不作调整。国家明确具体办法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问:套改后法官、检察官等级低于原评定等级人员,如何确定职务?
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设置3-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原评定的法官、检察官等级可暂予以保留,但应注明职务层次加以区别,并按照职务层次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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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和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扩展资料:
新修订的法官法有八章六十九条,对法官的权利义务、遴选、任免、管理、考核奖励以及职业保障等作了较为全面的修改完善。
在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部法律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充分吸收了司法体制改革实践的经验,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在赋予法官司法权力和加强保障的同时,强化了监督和制约。
根据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法院审判人员的组成的规定,新修订的法官法对法官具体包括哪些人予以了明确: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和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扩展资料:
新修订的法官法有八章六十九条,对法官的权利义务、遴选、任免、管理、考核奖励以及职业保障等作了较为全面的修改完善。
在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部法律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充分吸收了司法体制改革实践的经验,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在赋予法官司法权力和加强保障的同时,强化了监督和制约。
根据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法院审判人员的组成的规定,新修订的法官法对法官具体包括哪些人予以了明确: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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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1、首席大法官;
2、大法官:一级、二级;
3、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4、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最高人民法院
1、院长:首席大法官;
2、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
3、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4、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5、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6、审判员: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7、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高级人民法院
1、院长:二级大法官;
2、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3、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4、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5、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6、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7、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中级人民法院
1、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2、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3、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4、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5、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6、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7、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基层人民法院
1、院长:三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2、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3、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4、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5、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6、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7、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省高院的行政级别主要如下:
1、院长,行政副省级
2、副院长,党组人员,政治部主任等,行政正厅级
3、审判庭庭长,副厅级
4、目前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属法律职务,暂未与行政级别挂钩
5、县级法院审判员对应级别如下:
6、法官的行政级别参照公务员基层法院院长,副处
7、副院长,正科或副科
8、庭长,科员或副科或享受正科待遇
9、审判员相当于股级、副科。
1、首席大法官;
2、大法官:一级、二级;
3、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4、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最高人民法院
1、院长:首席大法官;
2、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
3、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4、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5、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6、审判员: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7、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高级人民法院
1、院长:二级大法官;
2、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3、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4、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5、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6、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7、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中级人民法院
1、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2、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3、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4、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5、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6、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7、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基层人民法院
1、院长:三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2、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3、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4、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5、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6、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7、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省高院的行政级别主要如下:
1、院长,行政副省级
2、副院长,党组人员,政治部主任等,行政正厅级
3、审判庭庭长,副厅级
4、目前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属法律职务,暂未与行政级别挂钩
5、县级法院审判员对应级别如下:
6、法官的行政级别参照公务员基层法院院长,副处
7、副院长,正科或副科
8、庭长,科员或副科或享受正科待遇
9、审判员相当于股级、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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