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人与台湾人如何办理离婚呢请?
8个回答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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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有来台结婚登记吗?如果没有,那男女双方直接在当初领证当地就可办理离婚手续。
若已经有来台登记的话,且有分协议/判决离婚,不管哪种有来台登记就比较麻烦一点。下面是协议离婚的给你参考。
1. 双方当事人持已经填妥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并找二位证人签章(证人必须亲自听到双方同意离婚後签章始有效,不能代替签章)证人可以是任何未受禁治产的20岁以上国人担任。
2. 携带离婚协议书三份及双方身分证件、台湾配偶的户口名簿、国民身分证、印章及二吋半身照片三张办理前往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
3. 向户政事务所申领离婚协议书与离婚户籍誊本全户各五份
4. 向台湾公证处办理离婚公证,由大陆配偶携带一份返回大陆(请将公证书影印一份)
5. 约一个月後向大陆公证人询问是否寄达,前往公证人处办理认证
6. 携带公证书与结婚证、户口本及身分证前往原结婚登记机构办理离婚登记。
*最快速,在台离婚後台湾即生效,大陆配偶一个月後完成大陆离婚登记手续
离婚必需经过登记始生效力,并无经过多久婚姻自动解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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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人跟台湾人通过协议离婚办理离婚的流程是:
1、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申请后要进行查证相关事项;
3、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三十日过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申请后要进行查证相关事项;
3、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三十日过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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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人跟台湾人通过协议离婚办理离婚的流程是:
1、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申请后要进行查证相关事项;
3、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三十日过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申请后要进行查证相关事项;
3、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三十日过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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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申请后要进行查证相关事项;
3、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三十日过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申请后要进行查证相关事项;
3、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三十日过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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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申请后要进行查证相关事项;
3、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三十日过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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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申请后要进行查证相关事项;
3、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三十日过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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