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分类
1.以债的发生根据为标准,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1)意定之债:债的发生以及债的内容均依据当事人自由意志而发生的债。
意定之债的发生原因包括合同、单方允诺、代理权授予等;
(2)法定之债:债的发生以及债的内容均由法律予以确定的债。
2.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债可以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1)单一之债:债权人、债务人均仅为一人的债;
单一之债只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外部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较为简单。
(2)多数人之债:债权人、债务人一方或双方是多数人的债。
法定之债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
3.以主体对债权或债务的享有与承受情况为标准,多数人之债可以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债。
其中,债权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2)连带之债:债的多数主体中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