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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申请澳门户口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内地居民申请在香港或澳门定居必须接受面谈和询问,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当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履行以下手续:
1、提交申请人及其在香港或澳门的亲属的正式彩色照片(48 X3m)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2、不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提交监护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进行审核并提交复印件;提交监护人同意在香港或澳一号门定居的意见。
3、提交香港、澳相关人士的香港或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香港、澳居民往来内地的护照复印件,如有关人士为外籍人士,须提交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外国护照副本以供查阅。
4、提交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定居香港或澳门的意见。
5、提交与申请理由相对应的证明。
6、子女与父母关系属于下列情形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未满18岁,为非婚生子女,或父母离异,其父亲(母亲)即将定居香港或澳门;你可以作为夫妇的子女或未成年人的父母申请定居香港或澳门;申请人必须提供法律证明,证明他是由将要或已经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长大的。
(2)如申请人或在香港及澳的有关人士是被领养的儿童,他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领养关系证明:建立收养关系1992年3月31日之前的;由指县以上公证部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证明;收养关系的成立在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的,是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公证部门或者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建立的收养关系在1999年8月1日以后的,是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民政部地区行政公署(盟)或人民政府自治州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3)如果香港或澳门永久居民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或对其父母的亲子关系有疑问,他们必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如果申请人是非婚生子女或对其父母的亲子关系有疑问,他/她必须在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7、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提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衍生问题:
申请在澳门定居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条件: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1、配偶一方已在香港或澳门定居;可以同时申请18岁以下的子女协行。
2、年满十八周岁,不满六十周岁,父母在香港或者澳定居的年满六十周岁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没有需要照顾的子女的。
3、在内地无子女60岁以上需要依靠在香港或澳定居的18岁以上子女的。
4、需要投靠已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母且未满十八岁。
5、香港或澳门永久居民的子女“上述第(2)项中的“香港或澳门“无子女”是指在香港或澳门无永久居民身份或经公安当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在香港或中国定居的子女。
申请澳门户口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内地居民申请在香港或澳门定居必须接受面谈和询问,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当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履行以下手续:
1、提交申请人及其在香港或澳门的亲属的正式彩色照片(48 X3m)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2、不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提交监护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进行审核并提交复印件;提交监护人同意在香港或澳一号门定居的意见。
3、提交香港、澳相关人士的香港或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香港、澳居民往来内地的护照复印件,如有关人士为外籍人士,须提交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外国护照副本以供查阅。
4、提交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定居香港或澳门的意见。
5、提交与申请理由相对应的证明。
6、子女与父母关系属于下列情形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未满18岁,为非婚生子女,或父母离异,其父亲(母亲)即将定居香港或澳门;你可以作为夫妇的子女或未成年人的父母申请定居香港或澳门;申请人必须提供法律证明,证明他是由将要或已经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长大的。
(2)如申请人或在香港及澳的有关人士是被领养的儿童,他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领养关系证明:建立收养关系1992年3月31日之前的;由指县以上公证部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证明;收养关系的成立在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的,是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公证部门或者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建立的收养关系在1999年8月1日以后的,是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民政部地区行政公署(盟)或人民政府自治州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3)如果香港或澳门永久居民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或对其父母的亲子关系有疑问,他们必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如果申请人是非婚生子女或对其父母的亲子关系有疑问,他/她必须在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7、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提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衍生问题:
申请在澳门定居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条件: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1、配偶一方已在香港或澳门定居;可以同时申请18岁以下的子女协行。
2、年满十八周岁,不满六十周岁,父母在香港或者澳定居的年满六十周岁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没有需要照顾的子女的。
3、在内地无子女60岁以上需要依靠在香港或澳定居的18岁以上子女的。
4、需要投靠已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母且未满十八岁。
5、香港或澳门永久居民的子女“上述第(2)项中的“香港或澳门“无子女”是指在香港或澳门无永久居民身份或经公安当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在香港或中国定居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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