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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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5-10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疑惑。亲我是百度特邀律师五月。目前服务了一万六千多人次了。您的问题我来回答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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