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率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几年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届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不再延续使用。
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应当载明无线电频率的用途、使用范围、使用率要求、使用期限等事项。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无线电频率的特点:
1、有限性:由于较高频率上的无线电波的传播特性,无线电业务的不能无限地使用较高频段的无线电频率,目前人类对于3000GHz以上的频率还无法开发和利用,尽管使用无线电频谱可以根据时间、空间、频率和编码四种方式进行频率的复用,但就某一频段和频率来讲,在一定的区域、时间和条件下使用频率是有限的。
2、排他性:无线电频谱资源与其他资源具有共同的属性,即排他性,在一定的时间、地区和频域内,一旦被使用,其他设备是不能再用的。
3、复用性:虽然无线电频谱具有排他性,但在一定的时间、地区、频域和编码条件下,无线电频率是可以重复使用和利用,即不同无线电业务和设备可以频繁复用和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