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场开采证怎么办理?
申请采砂的,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以便审查: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采砂申请人员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卫生负责人身份证号和安全培训资格证号,技术负责人情况。
4、符合要求的采砂机具、采砂船和运输设备的有关证书;
5、符合安全要求的采砂运输方案;
6、河道采砂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料场堆放涉及土地、农道的,由当地政府签署意见。
7、砂石堆放地点合理性证明文件、弃料处理方式、采砂结束后现场清理和平整方案。
8、申请人提交上述复印件时,应当同时交验原件以便核查。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区(县级市)水利局提交申请。
2、区(县级市)水利局初审:
(1)对资料不全的申请,区(县级市)水利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资料。
(2)对资料齐备的申请,区(县级市)水利局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需注明理由及依据),否决申请的应退回申请资料,初审同意的将有关资料上报市水利局。
3、经区(县级市)水利局初审同意的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由市水政监察支队对采挖施工方案进行调查评价,并向市水利局提交评价意见。
4、市水利局对申请的有关资料、初审意见和方案评价意见进行审查,并对现场进行实地查勘,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5、经审批同意的申请,由市水利局发放《河道采挖许可证》,属省水利厅审批的由我局加具意见后上报。
6、《河道采挖许可证》实行季度审验制度,需继续作业的持证人应在证件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将证件交所在区(县级市)水利局,并同时提交作业范围的河道地形图,由区(县级市)水利局和市水利局进行审验。
7、采砂管理费由区(县级市)水利局按实际采砂量向持证人收取。
扩展资料
河道采砂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或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200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水利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其他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是:水利部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国土资源部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交通运输部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
由水利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管理,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河道采砂管理
2015-08-05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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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采砂申请人员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卫生负责人身份证号和安全培训资格证号,技术负责人情况。
(4)符合要求的采砂机具、采砂船和运输设备的有关证书;
(5)符合安全要求的采砂运输方案;
(6)河道采砂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料场堆放涉及土地、农道的,由当地政府签署意见。
(7)砂石堆放地点合理性证明文件、弃料处理方式、采砂结束后现场清理和平整方案。
申请人提交上述复印件时,应当同时交验原件以便核查。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区(县级市)水利局提交申请。
2、区(县级市)水利局初审:(1)对资料不全的申请,区(县级市)水利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资料。(2)对资料齐备的申请,区(县级市)水利局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需注明理由及依据),否决申请的应退回申请资料,初审同意的将有关资料上报市水利局。
3、经区(县级市)水利局初审同意的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由市水政监察支队对采挖施工方案进行调查评价,并向市水利局提交评价意见。
4、市水利局对申请的有关资料、初审意见和方案评价意见进
行审查,并对现场进行实地查勘,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5、经审批同意的申请,由市水利局发放《河道采挖许可证》,属省水利厅审批的由我局加具意见后上报。
6、《河道采挖许可证》实行季度审验制度,需继续作业的持证人应在证件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将证件交所在区(县级市)水利局,并同时提交作业范围的河道地形图,由区(县级市)水利局和市水利局进行审验。
7、采砂管理费由区(县级市)水利局按实际采砂量向持证人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