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合同应当给予哪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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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解除劳动关系 ,没有《 劳动合同法 》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 解除劳动合同 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 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 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经济补偿标准 的二倍向劳动者 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 经济补偿金 ,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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