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和普通医疗保险有什么区别
展开全部
一、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是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
二、普通医疗保险
该险种是医疗保险中保险责任最广泛的一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伤害支出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普通医疗保险一般采用团体方式承保,或者作为个人长期寿险的附加责任承保,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并规定每次最高限额。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该险种负责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责任。保险金额可以与基本险相同,也可以另外约定。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不但要规定保险金额即给付限额,还要规定治疗期限。
住院医疗保险
该险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时支出的医疗费,不负责被保险人的门诊医疗费,既可以采用补偿给付方式,也可以采用定额给付方式。
手术医疗保险
该险种属于单项医疗保险,只负责被保险人因施行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不论是门诊手术治疗还是住院手术治疗。手术医疗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意外保险或人寿保险的附加险承保。采用补偿方式给付的手术医疗保险,只规定作为累计最高给付限额的保险金额,定额给付的手术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只按被保险人施行手术的种类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费。
特种疾病保险
该险种以被保险人患特定疾病为保险事故。当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患某种特定疾病时,保险人按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以满足被保险人的经济需要。一份特种疾病保险的保单可以仅承保某一种特定疾病,也可以承保若干种特定疾病。可以单独投保,也可以作为人寿保险的附加险投保,一般采用定额给付方式,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即终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元和2元的标准筹集,并于每年1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全年费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可适当调整补充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
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征缴计划,并据此划转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缴纳的资金。个人帐户资金余额不足时,从下期帐户划入额中抵扣。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参保人员,应在每年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时一次性缴清当年费用。
第五条 新参保职工参保当月,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清当年剩余月份的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的原则,单独列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七条 一个统筹年度内,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提供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参保人员因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除自费费用以外的医疗费用),以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起付标准, 2013年起付标准为1万元。对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不低于50%。低保、特困、重残人员的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在其他参保人员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二、普通医疗保险
该险种是医疗保险中保险责任最广泛的一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伤害支出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普通医疗保险一般采用团体方式承保,或者作为个人长期寿险的附加责任承保,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并规定每次最高限额。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该险种负责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责任。保险金额可以与基本险相同,也可以另外约定。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不但要规定保险金额即给付限额,还要规定治疗期限。
住院医疗保险
该险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时支出的医疗费,不负责被保险人的门诊医疗费,既可以采用补偿给付方式,也可以采用定额给付方式。
手术医疗保险
该险种属于单项医疗保险,只负责被保险人因施行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不论是门诊手术治疗还是住院手术治疗。手术医疗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意外保险或人寿保险的附加险承保。采用补偿方式给付的手术医疗保险,只规定作为累计最高给付限额的保险金额,定额给付的手术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只按被保险人施行手术的种类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费。
特种疾病保险
该险种以被保险人患特定疾病为保险事故。当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患某种特定疾病时,保险人按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以满足被保险人的经济需要。一份特种疾病保险的保单可以仅承保某一种特定疾病,也可以承保若干种特定疾病。可以单独投保,也可以作为人寿保险的附加险投保,一般采用定额给付方式,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即终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元和2元的标准筹集,并于每年1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全年费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可适当调整补充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
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征缴计划,并据此划转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缴纳的资金。个人帐户资金余额不足时,从下期帐户划入额中抵扣。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参保人员,应在每年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时一次性缴清当年费用。
第五条 新参保职工参保当月,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清当年剩余月份的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的原则,单独列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七条 一个统筹年度内,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提供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参保人员因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除自费费用以外的医疗费用),以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起付标准, 2013年起付标准为1万元。对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不低于50%。低保、特困、重残人员的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在其他参保人员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已赞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