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问题?
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事先没有约定,为什么视为按份共有呢?怎么...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事先没有约定,为什么视为按份共有呢?怎么个按分法?我怎么觉得应该共同共有呢?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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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的基础是共同关系,必须要由法律规定的共同关系,才会被认为是共同共有;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同共有可以约定,一般是指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财产的共有而言;如果没有约定,法条已经明确,“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即法定的共同关系外的,不能当然的视为共同共有,因为不具备法定的共同关系。
按份共有依照物权法“一物一权”的原则,按份共有的份额(应有部分)是就所有权予以“量”之分割的结果,此种分割不是对具体的共有物的量上之分割(即所有权的划分),也不是所有权权能的分割,应有部分抽象地存在于共有物之任何微小部分上。至于“如何按份”,物权法规定默认为均额按份。
按份共有依照物权法“一物一权”的原则,按份共有的份额(应有部分)是就所有权予以“量”之分割的结果,此种分割不是对具体的共有物的量上之分割(即所有权的划分),也不是所有权权能的分割,应有部分抽象地存在于共有物之任何微小部分上。至于“如何按份”,物权法规定默认为均额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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