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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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的主要内容: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规定了现有火电锅炉达到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限值的时限;取消了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规定;增设了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人工干燥及焙烧窑的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调整为150mg/m3。(2)人工干燥及焙烧窑烟气基准含氧量为18%,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含氧量条件下的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3)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如下:(a)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备成型颗粒物限值20mg/m3;(b)人工干燥及焙烧窑颗粒物限值20mg/m3、二氧化硫限值100mg/m3、氮氧化物限值150mg/m3、氟化物限值3mg/m3。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使空气质量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对排入大气中的污染物数量或浓度所规定的限制标准。颗粒物PM1050/150μg/m3(日均,一级/二级)PM2.535/75μg/m3(日均,一级/二级)HCL50μg/m3(日均),60μg/m3(时均)SO280μg/m3(日均),100μg/m3(时均)NOx250μg/m3(日均),350μg/m3(时均)汞0.1mg/m3铅1.0mg/m3二恶英0.1ngTEQ/m3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在2006年7月1日前,现有水泥厂(含粉磨站)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仍执行GB4915-1996;现有水泥矿山和水泥制品厂仍执行GB16297-1996。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现有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自2010年1月1日起,现有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自2005年1月1日起,新建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限值。其它管理规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水泥矿山、水泥制造和水泥制品生产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新建生产线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贮存过程应当封闭,对块石、粘湿物料、浆料以及车船装、卸料过程也可采取其它有效抑尘措施。现有生产线对干粉料的处理、输送、装卸、贮存应当封闭;露天储料场应当采取防起尘、防雨水冲刷流失的措施;车船装、卸料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非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控制要求除尘装置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应分别计量生产工艺设备和除尘装置的年累计运转时间,以除尘装置年运转时间与生产工艺设备的年运转时间之比,考核同步运转率。新建水泥窑应保证在生产工艺波动情况下除尘装置仍能正常运转,禁止非正常排放。现有水泥窑采用的除尘装置,其相对于水泥窑通风机的年同步运转率不得小于99%。因除尘装置故障造成事故排放,应采取应急措施使主机设备停止运转,待除尘装置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排气筒高度要求除提升输送、储库下小仓的除尘设施外,生产设备排气筒(含车间排气筒)一律不得低于15m。其它规定不得采用、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禁止在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内开采矿山、生产水泥及其制品。水泥窑不得用于焚烧重金属类危险废物。水泥窑焚烧医疗废物应遵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要求。利用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其水泥窑或窑磨一体机的烟气处理应采用高效布袋除尘器。
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使空气质量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对排入大气中的污染物数量或浓度所规定的限制标准。颗粒物PM1050/150μg/m3(日均,一级/二级)PM2.535/75μg/m3(日均,一级/二级)HCL50μg/m3(日均),60μg/m3(时均)SO280μg/m3(日均),100μg/m3(时均)NOx250μg/m3(日均),350μg/m3(时均)汞0.1mg/m3铅1.0mg/m3
噪声排放标准
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dB(分贝)、夜间(指22时至次日6时,下同)40dB; 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dB、夜间45dB;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dB、夜间50dB; 工业区,昼间65dB、夜间55dB; 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昼间70dB、夜间55dB。您可以根据这 五类区域的划分标准对照你所指公园所属类别,如公园周围为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那么其噪声控制就应该是昼间55dB、夜间45dB。
北京排放标准
具体规定:“京Ⅴ”标准中,首次规定了颗粒物(PM)的排放限值,每行驶1公里排放0.0045克。这也与目前“欧Ⅴ”标准中的相关排放限值一致。研究表明,机动车排放颗粒物中很大部分是PM2.5,当前北京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500万辆,增加这项限值对控制PM2.5无疑将起到积极作用。在尾气排放达标的有效性上,“京Ⅴ”标准也做出了更严格的规定。从10万公里增加到16万公里。按照“国IV”标准,在正常维护保养的情况下,汽车要保证行驶10万公里以内,尾气排放不能超标。而“京Ⅴ”标准下,要保证行驶16万公里不能超标。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人工干燥及焙烧窑的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调整为150mg/m3。(2)人工干燥及焙烧窑烟气基准含氧量为18%,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含氧量条件下的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3)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如下:(a)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备成型颗粒物限值20mg/m3;(b)人工干燥及焙烧窑颗粒物限值20mg/m3、二氧化硫限值100mg/m3、氮氧化物限值150mg/m3、氟化物限值3mg/m3。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使空气质量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对排入大气中的污染物数量或浓度所规定的限制标准。颗粒物PM1050/150μg/m3(日均,一级/二级)PM2.535/75μg/m3(日均,一级/二级)HCL50μg/m3(日均),60μg/m3(时均)SO280μg/m3(日均),100μg/m3(时均)NOx250μg/m3(日均),350μg/m3(时均)汞0.1mg/m3铅1.0mg/m3二恶英0.1ngTEQ/m3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在2006年7月1日前,现有水泥厂(含粉磨站)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仍执行GB4915-1996;现有水泥矿山和水泥制品厂仍执行GB16297-1996。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现有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自2010年1月1日起,现有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自2005年1月1日起,新建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限值。其它管理规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水泥矿山、水泥制造和水泥制品生产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新建生产线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贮存过程应当封闭,对块石、粘湿物料、浆料以及车船装、卸料过程也可采取其它有效抑尘措施。现有生产线对干粉料的处理、输送、装卸、贮存应当封闭;露天储料场应当采取防起尘、防雨水冲刷流失的措施;车船装、卸料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非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控制要求除尘装置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应分别计量生产工艺设备和除尘装置的年累计运转时间,以除尘装置年运转时间与生产工艺设备的年运转时间之比,考核同步运转率。新建水泥窑应保证在生产工艺波动情况下除尘装置仍能正常运转,禁止非正常排放。现有水泥窑采用的除尘装置,其相对于水泥窑通风机的年同步运转率不得小于99%。因除尘装置故障造成事故排放,应采取应急措施使主机设备停止运转,待除尘装置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排气筒高度要求除提升输送、储库下小仓的除尘设施外,生产设备排气筒(含车间排气筒)一律不得低于15m。其它规定不得采用、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禁止在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内开采矿山、生产水泥及其制品。水泥窑不得用于焚烧重金属类危险废物。水泥窑焚烧医疗废物应遵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要求。利用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其水泥窑或窑磨一体机的烟气处理应采用高效布袋除尘器。
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使空气质量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对排入大气中的污染物数量或浓度所规定的限制标准。颗粒物PM1050/150μg/m3(日均,一级/二级)PM2.535/75μg/m3(日均,一级/二级)HCL50μg/m3(日均),60μg/m3(时均)SO280μg/m3(日均),100μg/m3(时均)NOx250μg/m3(日均),350μg/m3(时均)汞0.1mg/m3铅1.0mg/m3
噪声排放标准
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dB(分贝)、夜间(指22时至次日6时,下同)40dB; 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dB、夜间45dB;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dB、夜间50dB; 工业区,昼间65dB、夜间55dB; 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昼间70dB、夜间55dB。您可以根据这 五类区域的划分标准对照你所指公园所属类别,如公园周围为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那么其噪声控制就应该是昼间55dB、夜间45dB。
北京排放标准
具体规定:“京Ⅴ”标准中,首次规定了颗粒物(PM)的排放限值,每行驶1公里排放0.0045克。这也与目前“欧Ⅴ”标准中的相关排放限值一致。研究表明,机动车排放颗粒物中很大部分是PM2.5,当前北京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500万辆,增加这项限值对控制PM2.5无疑将起到积极作用。在尾气排放达标的有效性上,“京Ⅴ”标准也做出了更严格的规定。从10万公里增加到16万公里。按照“国IV”标准,在正常维护保养的情况下,汽车要保证行驶10万公里以内,尾气排放不能超标。而“京Ⅴ”标准下,要保证行驶16万公里不能超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