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道路运输许可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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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到自己公司或者个人所在地的县级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条件所要求的有关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2、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3、提交材料。
4、申请材料审核、汇总,材料核准后发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申请材料汇总、审批。
6、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道路客运或货运的资格证件、合法证件,而车辆营运证是车辆从事道路客运或货运经营活动的合法证件、资格证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的发放对象不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向道路运输经营者颁发的,而车辆营运证是向从事运输的车辆配发;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与车辆营运证之间又存在因果关系,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先向拟投入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只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才可以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经营者拟投入的运输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一户一证,车辆营运证一车一证,一户道路运输经营者如果有多台运输车辆,那它可能拥有多个车辆营运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办理流程:
1、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2、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3、提交材料。
4、申请材料审核、汇总,材料核准后发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申请材料汇总、审批。
6、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道路客运或货运的资格证件、合法证件,而车辆营运证是车辆从事道路客运或货运经营活动的合法证件、资格证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的发放对象不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向道路运输经营者颁发的,而车辆营运证是向从事运输的车辆配发;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与车辆营运证之间又存在因果关系,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先向拟投入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只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才可以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经营者拟投入的运输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一户一证,车辆营运证一车一证,一户道路运输经营者如果有多台运输车辆,那它可能拥有多个车辆营运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