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无效死亡,算一般安全死亡事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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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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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也就是说,如果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抢救无效死亡和其他事故30日内抢救无效死亡,和当场死亡责任是一样的;如果超出时效,则不按死亡人数统计也就是责任不同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也就是说,如果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抢救无效死亡和其他事故30日内抢救无效死亡,和当场死亡责任是一样的;如果超出时效,则不按死亡人数统计也就是责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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