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从哪一年开始采用 宪法修正案 的方式 对宪法进行修改?
我国从1988年开始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进行修改。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扩展资料:
一、修订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于1949年9月29日颁布,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随后起草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经四部,埋带燃均以相应的年号作为区别。一般默认的宪法为最新版本,即八二宪法的2018年修正版。
二、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弯虚,却行消为宪法的订立奠定了基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24-07-25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