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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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目前高利贷盛行,而实际生活中少有以自有资金从事高利贷行业,很多高利贷的主要资金来源便是银行贷款,因此高利转贷行为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只是它往往披着合法借贷的外衣,暗地里用于发放高利贷,不易被发现,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为。
放高利贷的行为有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然后再将这个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从中赚取利差,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高利转贷罪侵害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而不是借贷人的财产权或者人身权。所以该罪名设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有人从银行套贷赚取利差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高利贷利息在24%以内予以支持,24-36%之间属于自然债务,36%以上不予支持。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高利贷方面解决办法如下:
1、如果自身有能力还的,可以尽快把钱还了,也可以向身边可以信赖的人借,比如:亲戚,同事等等。
2、如果签了借据,自身没能力偿还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借款的本金受法律保护,只要还清本金的利息(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以内),超过部分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返还。(法院会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六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放高利贷的行为有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然后再将这个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从中赚取利差,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高利转贷罪侵害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而不是借贷人的财产权或者人身权。所以该罪名设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有人从银行套贷赚取利差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高利贷利息在24%以内予以支持,24-36%之间属于自然债务,36%以上不予支持。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高利贷方面解决办法如下:
1、如果自身有能力还的,可以尽快把钱还了,也可以向身边可以信赖的人借,比如:亲戚,同事等等。
2、如果签了借据,自身没能力偿还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借款的本金受法律保护,只要还清本金的利息(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以内),超过部分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返还。(法院会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六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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