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措施
法律分析:1.增强生活污水处理意识。
2.增加资本投入。
3.污水处理技术的合理使用。
4.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长效机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耕地养护、修复、休耕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划定江河湖海限捕、禁捕的时间和区域,并可以根据地下水超采情况,划定禁止、限制开采地下水区域。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道路以及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电供气、物流、客运、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消防、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求,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项目建设内容
1. 新建容量为10m³/d的农村污水处理站一座。
2. 新建和完善片区域内的污水管网系统。
3.新建污水管道和接户管道:为每个农户新建接户管道,新建连接各个居民区和农户污水管道,确保每一家庭都能够接入污水管网系统。
污水处理工艺
采用 “三格净化池+人工湿地”的污水处理工艺。
三格净化池:通过物理沉淀、生物降解等方法,有效去除悬浮物、有机物和部分氮磷等污染物。
人工湿地:通过植物的吸收、微生物的作用以及土壤的过滤作用,进一步去除污水中的有机物、氮磷等污染物。
水质标准
经过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出水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665-2019)中的其他排污单位中的三级排放标准。
项目效益
项目的实施将解决红卫村长期以来存在的污水问题,显著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提升居民健康状况,带来社会福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