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在迁移到城市后,原农村住房的宅基地还属于本人吗?
针对这个问题,有关的政策和法律上是怎么要求的呢?一切法律和政策的执行,都是有个时效性难题,从在我国推动城镇化建设的操作看来,这一过程在传统式的城镇二元社会结构中推行,大家对于此事了解也是有个逐步推进的过程,因而,所相应的政策法律都是因为持续调节的。抛开历史时间不用说,单说近年来,我国在农民进城土地使用这个问题上,大约就经历了这样好多个环节。自然,必须注重的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属于全民所有,本人仅有所有权。我们通常所指的宅基地属于某某某,其实质只是指的是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
第一阶段,从生产大队的团体工作到包产到户之后到2003年《土地承包法》执行。这个阶段时长相对来说长,起始点都不太确立,可是真真正正造成户籍变化比较多、并且是常态的,是以1977年中国高考逐渐的。因而,这一时间范围大概从1977年-2003年。这个阶段城镇户口是严格控制的,二元社会发展界线是明确的,城镇堡垒全是明晰的。这段时间农业户口的人不论是根据哪一种方式入城落户口,都要把户籍迁移走。
农村宅基地一直都是农户的固资,可是农户却只可以有着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是属于农村集体机构全部,《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要求:“农村宅基地和责任田、自留山,归属于农户全民所有”,农户一旦将户口迁入到大城市以后,就不会归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农村宅基地将理应被弄成集体组织取回。农村宅基地被回收了,那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子该怎么办呢?这种都是农户更为关心的难题,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子是村民的固资,房子的归属权是属于农户全部,即便农户将户口迁入到大城市,仍然具有农村自建房的使用权,
户口迁移后,房子完好无缺,此刻房子还能反映其经济价值,秉着地随房走的标准,农户仍然可以采用房子所占有的农村宅基地,但对农户不能够开展再次建造,只可以开展运转、撤出获得补助或是等候房子倒塌被取回。户口迁移后,房子倒塌,这个时候房子已经不可以反映其经济价值了,这一类的房子农户也不能够再次开展建造,而因为全国各地乡村正在进行空心房治理,这种房子还立即回被拆卸,其占领的农村宅基地也将会被搞成集体组织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