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编号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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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编号就是居住证(暂住证)原件上面的相关编号,居住证(暂住证)上面一般存在2个编号,一个为身份证编号,一个为居住证编号,是用来识别居住证的。居住证号码就是身份证号码。居住证上除了姓名性别民族外,还有户籍地址和办理日期及身份证号码的信息。居住证是各市公安局针对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常住的居民发放的一个证件,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凭此可享受本市的一些本地居民可享受的福利。简单地说,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发达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经验。持有居住证者,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事实上,早在2014年1月,北京市就已经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居住证制度将替代暂住证。同年12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事实上,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一、居住证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本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的在京住所证明:
选择自购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若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
选择租住房屋的,提供在有效期内目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凭期限的房屋租凭合同或协议。
选择寄宿或借住的,提供房屋所有人或户主出具的寄住或借住证明。
选择居住在学校、医院、研究所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提供加盖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公音的居住证明。
二、居住证编号查询:
网上查自己的居住证或去辖区派出所的户籍室查询。
(一)网上查自己的居住证:登录“居住证综合信息网”及“居住证/就业登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查询;
(二)去辖区派出所的户籍室查询。不同地区查询网站不同,具体查询方式需要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一、居住证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本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的在京住所证明:
选择自购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若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
选择租住房屋的,提供在有效期内目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凭期限的房屋租凭合同或协议。
选择寄宿或借住的,提供房屋所有人或户主出具的寄住或借住证明。
选择居住在学校、医院、研究所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提供加盖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公音的居住证明。
二、居住证编号查询:
网上查自己的居住证或去辖区派出所的户籍室查询。
(一)网上查自己的居住证:登录“居住证综合信息网”及“居住证/就业登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查询;
(二)去辖区派出所的户籍室查询。不同地区查询网站不同,具体查询方式需要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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