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借贷关系、是否构成诈骗罪、是否为诈骗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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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您好,是有借贷关系的,构成诈骗罪、诈骗罪共犯的哦~诈骗犯罪是指利用欺骗、隐瞒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财物或者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行为,可以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假身份等方式进行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对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使用特别严重手段、数额巨大等情形,判处的刑罚也会更加严重。其次,针对诈骗罪的共犯,如果有第三人协助或共同实施诈骗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定罪并判刑。在诈骗案件中,常见的共犯有胁迫或欺诈媒介者、收钱人等。同时,如果一群人以团伙方式实施诈骗,涉及的犯罪嫌疑人固定或不固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可以认定为“犯罪集团”,其犯罪模式和社会危害性质更为严重,判处的刑罚也更严厉。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3-06-01
是否有借贷关系、是否构成诈骗罪、是否为诈骗罪共犯
这些是案情简介
问题一:秦和张之间是否为借贷关系
问题二:秦是否构成诈骗罪
问题三:刘是否为诈骗罪共犯,如果是,是主犯还是从犯
麻烦老师回答详细一点 谢谢
亲,您好,是有借贷关系的,构成诈骗罪、诈骗罪共犯的哦~诈骗犯罪是指利用欺骗、隐瞒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财物或者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行为,可以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假身份等方式进行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对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使用特别严重手段、数额巨大等情形,判处的刑罚也会更加严重。其次,针对诈骗罪的共犯,如果有第三人协助或共同实施诈骗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定罪并判刑。在诈骗案件中,常见的共犯有胁迫或欺诈媒介者、收钱人等。同时,如果一群人以团伙方式实施诈骗,涉及的犯罪嫌疑人固定或不固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可以认定为“犯罪集团”,其犯罪模式和社会危害性质更为严重,判处的刑罚也更严厉。
亲,您好,根据案情介绍可知,秦某和陈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且秦某故意以虚构事实骗取陈某和其夫人的钱款,涉嫌构成诈骗罪。同时,如果规定的还款期限已到,秦某和陈某仍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诈骗罪的构成上,秦某的行为已涉及虚构事实、欺骗等手段。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第347条
是指秦和张吗
三个问题能分别详细分析一下吗
亲,您好,有借贷关系的哦~~从刘某红的回答中可以得知,他只认识秦某,并与秦某有借贷关系,刘某红的回答表明,他与秦某有着借贷关系,但对于张某的问题却没有任何了解。这说明了刘某红只是与秦某有着借贷关系,并不认识与秦某有可能存在借贷关系的张某。这表明刘某红并不清楚秦和张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因此,可以先确定借贷关系是有的。
我的问题是 秦和张之间有借贷关系吗 并不是刘和秦
亲,您好,秦某与张女士之间是借贷关系。秦某向张女士借款96万元,张女士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牛老板还款,并由秦某出具了30万元的借条,证明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据的法律条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3条规定,借款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借款,借款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承担还款义务,出借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放款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
好的 麻烦回答一下剩下两个问题
亲,您好,秦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秦某以牛老板的名义发送虚假短信,骗取张女士20万元,构成了以虚假事实骗取财物罪。并且,秦某在短信中明示了要求牛老板当面交货,但实际上并没有交货,这也构成了诈骗罪。依据的法律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骗取贷款、金融票证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欺骗手段骗取贷款、金融票证或者其他金融资信证件的行为,包括虚构买卖、运输、仓储货物等交易行为,或者虚构企业、债券、投资项目等进行的融资行为:(一)欺骗贷款、金融票证或者其他金融资信证件的数量较多或者数额较大的;(二)多次骗取贷款、金融票证或者其他金融资信证件,情节恶劣的;(三)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骗取贷款、金融票证或者其他金融资信证件的犯罪活动的;(四)骗取贷款、金融票证或者其他金融资信证件后,挪用贷款、票证或者其他金融资信证件用途的。”
亲,您好,刘某红是诈骗罪的共犯。刘某红提供了蔡金木的银行账号,并通过秦某的指示将张女士转账的20万元汇入该账户,帮助秦某实现了诈骗行为,构成了诈骗罪的共犯。由于刘某红的行为是在秦某的指使下实施的,可以认定他是秦某的从犯。依据的法律条文是: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方法,诈骗财物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害人有重大损失的,可以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亲,您好,根据题目描述,秦某与张女士之间是借贷关系,秦某向张女士借款96万元,并出具了30万元的借条。秦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他以牛老板的名义发送虚假短信,骗取张女士20万元,并且在短信中明示要求牛老板当面交货,但实际上并没有交货。刘某红是诈骗罪的共犯,他提供了蔡金木的银行账号,并通过秦某的指示将张女士转账的20万元汇入该账户,帮助秦某实现了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秦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刘某红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因为刘某红的行为是在秦某的指使下实施的,可以认定他是秦某的从犯。
亲,您好,根据题目描述,秦某以牛老板的名义发送虚假短信,骗取张女士20万元,构成了以虚假事实骗取财物罪。同时,在短信中明示要求牛老板当面交货,但实际上并没有交货,这也构成了诈骗罪。这是因为秦某的虚假短信和明示虚假交货行为,导致张女士受到欺骗,将财物交付给秦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以虚假事实骗取财物罪的条件是:以虚假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的条件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使用虚假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因此,秦某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