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才算工伤
我爸爸下班后骑着摩托三轮回家,在路口左拐弯的时候和一直行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两人不同程度的受伤,我爸爸现在重症监护室。钱已经花了十六万了,交警队里的责任认定书还没有下来,我...
我爸爸下班后骑着摩托三轮回家,在路口左拐弯的时候和一直行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两人不同程度的受伤,我爸爸现在重症监护室。钱已经花了十六万了,交警队里的责任认定书还没有下来,我想问问我爸爸的情况算是工伤不?交警队的责任认定书我爸爸占多少才算是工伤?两个人全是无牌无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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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回答
201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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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遗憾,已经超过了48小时,不能认定为工伤。你可以看看下面的法律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满意请采纳,举手之劳,将鼓励我们继续解决更多网友的问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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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你所说的情况属于工伤。工伤实行无过错原则,同事受到工伤,不管是谁的过错,各项费用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或所在单位负责支付,你不必赔偿他的医药费。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你所说的情况属于工伤。工伤实行无过错原则,同事受到工伤,不管是谁的过错,各项费用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或所在单位负责支付,你不必赔偿他的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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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算工伤。
通常来说,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履行工作职责,这三个条件若均符合的话,就算是工伤。
具体情况,建议您到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咨询。
仅供参考。
通常来说,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履行工作职责,这三个条件若均符合的话,就算是工伤。
具体情况,建议您到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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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是一名酒店服务员,在微生收尾了。摔跤我脚算公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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