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车辆进京限行规定有哪些?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和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在2014年3月25日发布了《关于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
其中对于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机动车做出了以下规定:
一、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的,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
1、初次办理的,须到本市各进京检查站或者办证处办理有效期为7天的进京通行证件;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可以到本市交通支、大队办理1次有效期为5天的进京通行证件。进京通行证件应放置在车辆前风挡玻璃内部左下侧。
2、.初次办证后延期或者再次办理的,经审核在京期间存在未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将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方予办理进京通行证件。
二、每天6时至24时,禁止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
三、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载客汽车进入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工作日9时至17时,执行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的交通管理措施,限行范围为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车牌尾号轮换方式按照北京市机动车车牌尾号轮换方式执行。
四、全天禁止摩托车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
五、挂车以牵引车(指有动力的拖车)车型和号牌为准进行管理。
六、对于外省、区、市黄标车,不予办理进京通行证件,全天禁止进入本市六环路(含)以内道路和远郊区县城关镇主要道路行驶;自2015年1月1日起,禁止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资料扩展
进京证
北京市取消长期进京通行证后,初次办理的有效期为7天的进京通行证期满后需要延期的,可办理一次有效期为5天的延期手续。
在初次办理有效期7天的进京通行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期的,可以在持有进京证使用5天后的3日内到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房山、通州、昌平等9个交通支队,办理一次为期5天的延期手续,办理延期手续时只需持旧证并核查处理车辆在京违法行为,交管部门收回旧证后,换发自进京至第十二日的有效证件。
非初次办理的进京证使用4天后,可到全市24个进京检查站或办证处提交手续,重新办理进京证。
二、持有进京通行证件的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在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
同时,工作日9时至17时,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规定,执行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的交通管理措施,限行范围为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车牌尾号轮换方式按照北京市机动车车牌尾号的轮换方式执行。
三、 二环路主路(全线),每天6时至22时,禁止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客汽车通行!!外地车哪些地方不能走?长安街及延长线长安街及延长线新兴桥(不含)至国贸桥(不含)之间路段、广场东侧路、广场西侧路、北池子大街、南池子大街、北河沿大街、南河沿大街、府右街、北长街、南长街、人大会堂西路、正义路、台基厂大街,每天6时至22时,禁止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客汽车通行。
外地牌尾号也限吗?
限,和北京尾号一样
对于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机动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的,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
二、每天6时至24时,禁止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
三、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载客汽车进入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工作日9时至17时,执行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的交通管理措施,限行范围为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车牌尾号轮换方式按照北京市机动车车牌尾号轮换方式执行。
四、全天禁止摩托车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
五、挂车以牵引车(指有动力的拖车)车型和号牌为准进行管理。
六、对于外省、区、市黄标车,不予办理进京通行证件,全天禁止进入本市六环路(含)以内道路和远郊区县城关镇主要道路行驶;自2015年1月1日起,禁止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七、下列进京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军队、武警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
2、持道路运输证件的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和省际旅游客运车辆。
扩展资料
1、初次办理进京通行证件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行驶证;
(3)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5)经本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车辆符合环保要求的凭证。
外省、区、市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还需提交登记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危险品运输资质凭证。
2、初次办证后延期或者再次办理的,经审核在京期间存在未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将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方予办理进京通行证件。
3、下列进京机动车,无需办理进京通行证件:
(1)已经领取外埠客运通行证的长途客运汽车和省际旅游客运汽车;
(2)已经领取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品通行证运输爆炸品的车辆;
(3)已经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许可证的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
(4)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