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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扩展资料:
征信的相关要求规定:
1、信用业务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用信息的,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
2、具体措施为金融机构不从事信贷业务提供和查询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金融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接受他们提供的信用信息监管部门制定的信用调查行业的国务院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管机构依照法律。
3、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营机构可以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收取查询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征信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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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未代款过,却在证信里出现25年前的未还钱计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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