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外购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在增值税中是否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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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9."营改增"试点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综上,你单位若有将购进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类似于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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