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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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毕业生暂未实现就业,以及在外企、民企等工作或为自由职业的人员,其人事档案由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机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或各街镇社区事务中心)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法律依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 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副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期限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 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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