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什么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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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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