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定期是存单好还是存卡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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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更好。在国内银行,定期存款一般存在于银行卡、定期存折和存单上。说到安全,银行卡的安全系数肯定是最低的,其次是存折,而存单是最安全的定期存款方式。一般来说,银行卡功能多,相对风险大。和存折业务一样,存单业务也不能转账汇款,更不用说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了。只能在柜台办理业务,安全性高,深受中老年储户欢迎。就使用功能而言,银行卡的功能最多,包括各种存款、理财、保险、转账、贷款、结算、支付等功能。但是,功能越多,风险就越大。毕竟业务环节多了,运营环节的风险自然也就多了。银行卡存款将面临因网上银行木马病毒入侵造成资金损失的风险,以及银行卡丢失或被盗后被复制刷卡的风险。
拓展资料:
关于存单的法律性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中,存单是作为票据的一个种类进行规定的,其法律性质基本同于汇票、本票和支票;多认为存单属于不可流通的票据。但在大陆法系中,票据一般只限于汇票、本票和支票。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仅限于汇票、本票和支票,不过存单和票据有很多相似的法律特征。以下,笔者将用比较的方法来分析存单的法律性质。
存单(折)是用来证明银行必须无条件支付给客户一定金额的合同凭证。那么可以说,存单是一种有价证券。所谓有价证券,是指代表某种民事权利的文书,该文书与其所代表的权利密切结合,行使权利以持有相应的文书为必要(参见王小能:《票据法教程》)。现代生活中使用的有价证券很多,如各种票据、提单、仓单、公司股票、债券和交通票证等等。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有价证券作不同的分类:首先,依权利和证券结合的程度,可将有价证券分为完全的有价证券和不完全的有价证券。凡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都以证券的存在为必要,即权利的发生以作成证券为必要、权利的转移以交付证券为必要、权利的行使以出示证券为必要,这样的证券是完全的有价证券,票据法上的票据就属于此类,存单也属于此类;凡权利的发生不以作成证券为必要,而只有权利的转移与行使须交付、出示证券的,是不完全的有价证券,如公司股票、债券等。
其次,凡以财产权(包括债券与物权)为权利内容的,就属财产权有价证券如票据、存单、债券、提单等;凡以社员权为权利内容的,就属社员权有价证券,如公司的股东权为社员权,因此公司股票是社员权有价证券。
再次,对于财产权的有价证券,可依权利的性质进一步分为以请求支付金钱为权利内容的金钱债权证券和以请求交付物为权利内容的兼具债权与物权性质的物品证券,前者如票据和各种债券,也包括存单,后者如提单等。
拓展资料:
关于存单的法律性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中,存单是作为票据的一个种类进行规定的,其法律性质基本同于汇票、本票和支票;多认为存单属于不可流通的票据。但在大陆法系中,票据一般只限于汇票、本票和支票。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仅限于汇票、本票和支票,不过存单和票据有很多相似的法律特征。以下,笔者将用比较的方法来分析存单的法律性质。
存单(折)是用来证明银行必须无条件支付给客户一定金额的合同凭证。那么可以说,存单是一种有价证券。所谓有价证券,是指代表某种民事权利的文书,该文书与其所代表的权利密切结合,行使权利以持有相应的文书为必要(参见王小能:《票据法教程》)。现代生活中使用的有价证券很多,如各种票据、提单、仓单、公司股票、债券和交通票证等等。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有价证券作不同的分类:首先,依权利和证券结合的程度,可将有价证券分为完全的有价证券和不完全的有价证券。凡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都以证券的存在为必要,即权利的发生以作成证券为必要、权利的转移以交付证券为必要、权利的行使以出示证券为必要,这样的证券是完全的有价证券,票据法上的票据就属于此类,存单也属于此类;凡权利的发生不以作成证券为必要,而只有权利的转移与行使须交付、出示证券的,是不完全的有价证券,如公司股票、债券等。
其次,凡以财产权(包括债券与物权)为权利内容的,就属财产权有价证券如票据、存单、债券、提单等;凡以社员权为权利内容的,就属社员权有价证券,如公司的股东权为社员权,因此公司股票是社员权有价证券。
再次,对于财产权的有价证券,可依权利的性质进一步分为以请求支付金钱为权利内容的金钱债权证券和以请求交付物为权利内容的兼具债权与物权性质的物品证券,前者如票据和各种债券,也包括存单,后者如提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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