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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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最新规定如下:企业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是以1992年至1995年,各地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的建立时间为界;机关事业单位以2014年10月1日为界。企业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是以1994年至1999年各地《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实践为界。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大于等于养老视同缴费年限,只是在于养老保险政策实施后如果没有缴纳养老,则不能视为医保的视同缴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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