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员工和正式员工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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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和正式工的劳动用工合同签订对象不同、管理对象不同、工作稳定性不同、劳动报酬不同、福利待遇不同。
劳务派遣与传统的用工方式不一样,不是单位和劳动者一对一的关系。虽然法律规定了派遣工和正式工享受同样的待遇,但实践中,派遣工往往不如正式工,而且,用工单位还会随意解雇派遣工,也不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通常会把一些非核心、事务的岗位设计成派遣岗,目的是便于随时调整,企业面临的用工风险小,裁减人员很方便,也不影响声誉。派遣工和正式工的区别包括:
1、劳动用工合同签订对象不同。劳务派遣工一般都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而正式工是直接与所在国企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劳务派遣工的合同一般都是有期限的,而正式工的合同都是长期的,可以安心干到退休。
2、管理对象不同。劳务派遣工的人事管理、招聘入职、辞退离职、工资发放、保险购买等等,都是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办理的;而正式工是由国企公司全部直接管理和办理的。
3、工作稳定性不同。劳务派遣工的性质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国企,从事辅助性、协助性、临时性的工作。虽然也有很多劳务派遣工从事的工作与正式工一样,但仍然是协助性质的。所以,当国企一旦不需要时,就会被辞退,随时会面临着被辞退的压力。而正式工则高枕无忧,不用考虑这个问题。
4、劳动报酬不同。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是由国企公司转到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提取一定的管理费后,再发放给劳务派遣工,工资的基数、标准都要比正式工低一些;而正式工的工资在国企里是有着正常的增长机制的,且工资的基数、标准都要比劳务派遣工高不少,即使同工也不一定同酬的。
5、福利待遇不同。在个人劳动保险方面,劳务派遣工一般是"五险”,正式工是"五险二金”;在节日企业发放福利方面,劳务派遣工一般要比正式工少很多,有的甚至没有;在企业发放节日奖金、年终奖金方面,劳务派遣工一般要比正式工少很多,有的甚至没有;在提供免费午餐方面,劳务派遣工一般要自费,正式工全部免费,吃不完的还可以在指定超市购买所需生活物品;有的企业在每月发放生活实物方面,劳务派遣工一般没有,而正式工月月都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劳务派遣与传统的用工方式不一样,不是单位和劳动者一对一的关系。虽然法律规定了派遣工和正式工享受同样的待遇,但实践中,派遣工往往不如正式工,而且,用工单位还会随意解雇派遣工,也不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通常会把一些非核心、事务的岗位设计成派遣岗,目的是便于随时调整,企业面临的用工风险小,裁减人员很方便,也不影响声誉。派遣工和正式工的区别包括:
1、劳动用工合同签订对象不同。劳务派遣工一般都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而正式工是直接与所在国企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劳务派遣工的合同一般都是有期限的,而正式工的合同都是长期的,可以安心干到退休。
2、管理对象不同。劳务派遣工的人事管理、招聘入职、辞退离职、工资发放、保险购买等等,都是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办理的;而正式工是由国企公司全部直接管理和办理的。
3、工作稳定性不同。劳务派遣工的性质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国企,从事辅助性、协助性、临时性的工作。虽然也有很多劳务派遣工从事的工作与正式工一样,但仍然是协助性质的。所以,当国企一旦不需要时,就会被辞退,随时会面临着被辞退的压力。而正式工则高枕无忧,不用考虑这个问题。
4、劳动报酬不同。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是由国企公司转到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提取一定的管理费后,再发放给劳务派遣工,工资的基数、标准都要比正式工低一些;而正式工的工资在国企里是有着正常的增长机制的,且工资的基数、标准都要比劳务派遣工高不少,即使同工也不一定同酬的。
5、福利待遇不同。在个人劳动保险方面,劳务派遣工一般是"五险”,正式工是"五险二金”;在节日企业发放福利方面,劳务派遣工一般要比正式工少很多,有的甚至没有;在企业发放节日奖金、年终奖金方面,劳务派遣工一般要比正式工少很多,有的甚至没有;在提供免费午餐方面,劳务派遣工一般要自费,正式工全部免费,吃不完的还可以在指定超市购买所需生活物品;有的企业在每月发放生活实物方面,劳务派遣工一般没有,而正式工月月都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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